|
||||
案情:
甲公司系一家生產齒輪產品的公司。1991年10月3日,甲公司為其產品注冊了『飛天』商標。1998年3月1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約定乙公司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可以在自己生產的齒輪產品上使用甲公司的『飛天』
注冊商標,使用期為4年,使用費為每年25萬元。之後,甲公司到商標局對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進行了備案。2001年12月5日,甲公司向國家商標局遞交了『飛天』商標的續展申請書。2002年1月,甲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大量由丙公司生產的使用『飛天』注冊商標的齒輪產品。經查明,丙公司與乙公司曾達成一份關於許可使用『飛天』商標的協議,但未經甲公司同意。2002年2月25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丙公司立即停止對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對於在注冊商標的續展期內,注冊商標是否應受法律保護,法院內部存在著兩種完全相反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甲公司作為『飛天』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有向商標局進行續展申請的權利,注冊商標在續展期內應當受法律的保護。丙公司在其齒輪產品上使用甲公司的注冊商標,構成對甲公司商標權的侵犯,甲公司有權請求丙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要求賠償損失。第二種意見認為,在寬展期的六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的,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已經屆滿,在商標局核准續展申請之前,法律對注冊商標不予保護,續展申請人無權以商標權人的資格請求法律保護。
點評:?
本案涉及的是在注冊商標的續展期內,原注冊商標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
一、注冊商標的有效期與續展期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有期限的限制,而非一經注冊即可無限期地專有使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就是法律對注冊商標的有效保護期間。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在此期間內,商標權人享有對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否則商標權人可以請求給予法律保護。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後,商標權即消滅,原商標權人無法再以其注冊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法律保護。
但是,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標權人享有續展注冊商標的權利。商標權人在法定的期間內履行法定的手續後,可以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後得以繼續享有專用權,使該注冊商標繼續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為商標權人辦理注冊商標續展手續所規定的期間被稱作續展期,它包括兩部分:一是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商標權人如果需要繼續使用注冊商標,應當在這段時間內申請續展注冊;二是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六個月,也即所謂的寬展期,商標權人如果未能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的,仍可以辦理續展手續。換句話說,注冊商標的續展期即商標權人申請延續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期間,也就是申請繼續對其注冊商標進行法律保護的期間。續展申請經核准後,注冊商標從原有效期屆滿之下一日起繼續受法律保護;如果續展申請最終被駁回的,商標權自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時消滅。於是,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後至續展申請是否被核准之間會出現一特殊期間,在此期間內注冊商標專用權處於不確定狀態。
二、續展期內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原則
在續展期間,注冊商標是否受法律保護?如何進行保護?各國法律上一般采用兩個原則,即申請原則與溯及力原則。
所謂申請原則,是指如果商標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續展期內申請續展的,則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否則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所謂溯及力原則,是指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後的寬展期內申請續展的,經核准注冊後,從前有效期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續展注冊的有效期。這樣,注冊商標可以不間斷地受到法律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乾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注冊商標的寬展期內,商標注冊人提出續展申請且被核准的,商標專用權連續存在,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注冊人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提出續展申請但未被核准的,該商標專用權自有效期滿後不受法律保護。』
三、續展期內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
注冊商標在續展期間的法律效力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基本要點:
第一,在注冊商標有效期申請續展的,無論是在有效期滿前、寬展期內還是在寬展期滿後被核准,該注冊商標連續有效。續展注冊的有效期從上一有效期滿之次日起計算,法律對其進行持續的保護,任何非法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行為均構成侵權。
第二,在寬展期內申請續展的,原商標權人請求處理在續展申請之前侵害注冊商標的行為,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應受理。即使此後的續展申請被核准,對寬展期內提出申請之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原商標權人也無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或寬展期內的續展申請未獲得核准的,則從有效期滿之日起,注冊商標專用權即消滅。原商標權人不得以他人侵害注冊商標為由請求法律保護。
第四,在有效期屆滿後至續展申請被最終駁回之間,他人侵害注冊商標的,續展申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部門對注冊商標進行保護。有權機關應當立案或者受理並給予先行保護,但對於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待續展申請是否被核准確定之後再作裁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乾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請求保護處於寬展期的商標的,投訴人應當提供續展申請證明,否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中止,待續展核准情況確定後再行處理。』
本案中,甲公司在其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後的寬展期內提出了續展申請,丙公司對甲公司注冊商標的使用發生在甲公司提出續展申請之後。甲公司在續展申請被核准注冊之前起訴請求對其注冊商標進行保護,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於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請求,法院應當支持。但是,對於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應視續展申請是否被核准注冊而予以支持或駁回。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