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貨款全部匯出去了,供給我的貨卻少了一大半!『為打贏官司,原告方特意向法院提供了兩份關鍵證據-供貨方發來的兩份傳真件。原以為官司贏定,哪知供貨方開庭時卻一口認定傳真件系偽造!與此同時,參與合議的3名法官也產生了截然相反的意見:目前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傳真件究竟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買賣糾紛傳真件是關鍵
今年上半年,成華區法院受理一起買賣糾紛案。據原告江西一農資公司稱,2002年6月,該公司與成都某商貿公司聯系准備購買一批化肥。不久,商貿公司發來一份供貨傳真件,稱另外一家化工公司可提供價格便宜的化肥,農資公司可將貨款匯到化工公司的賬上,由化工公司直接提供化肥。
隨後,農資公司將300噸化肥的37萬餘元貨款匯到了化工公司的賬上,化工公司很快提供了118噸化肥,但這以後化工公司卻再也沒有提供餘下化肥。農資公司遂要求商貿公司提供餘下的化肥,或返還剩餘貨款。7月底,農資公司又收到商貿公司發來的一份傳真,商貿公司稱自己將督促供貨,如果不能供貨,承諾負責退款。
但時至今日,農資公司既沒得到餘下化肥也沒收到餘款,遂告上法庭要求商貿公司返還23萬餘元餘款,同時將化工公司列為第二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席上傳真件真假難斷
庭審上,自以為穩操勝券的農資公司提供了兩份關鍵證據-商貿公司發來的兩份傳真。哪知,被告席上商貿公司的代理人卻一點也不緊張,不緊不慢地吐出一句:『兩份傳真件都是偽造的!』商貿公司稱自己從未向農資公司發過傳真,也從未向農資公司提起過供應化肥或退款,商貿公司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與此同時,化工公司也顯得很冤,稱自己的確收到了這筆貨款,同時還收到了商貿公司的一份委托函讓其向農資公司供化肥,化工公司都一一照做了。
農資公司這下懵了,他們深知:能否打贏這場官司,關鍵就要看法院是否采信這兩份傳真件!
庭審後,合議庭對該案進行討論,對於『傳真件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合議庭3名法官產生了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方認為,作為與原件一致的傳真件,應當具有與原件同等的證明力,凡原件可以證明的事實,傳真件可以獨立證明;但另一方卻認為,傳真件畢竟不是原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只能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形成證據鎖鏈,纔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承辦該案的楊庭長收集了眾多類似案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發現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法院的判例中兩種判法都存在。合議庭感到很棘手,於是將該案報送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23日上午,成華區法院審判委員會成員專門討論了此案仍未有結果。楊庭長稱,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商家在交易過程中大都采用傳真的形式訂購貨物,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面臨傳真件作為證據的情況越來越多,該案具有很大典型意義。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