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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風暴、環保風暴相繼刮起,給我們一個重要的啟示:法制的框架基本建立之後,『人』就成為推動法治真正實現的最重要的力量。法治的終極目標固然是最大限度地排除『人』的因素,但對於『法制化』的完善進程來說,『人』仍然是不可忽視的、積極的推動性因素和建設力量。法治真正成為一種『習慣』和『文化』,不僅要靠法律體系的自我完善,也要靠『人』的積極力量。李金華不就推動審計公開成為一種『習慣』了嗎?
長期以來,我們總有一種誤區,認為法律包治百病,出了什麼問題總首先想到要建立新的法制進行規范和調整。這固然不錯,但是,一個新的問題接踵而來:法律制定了一堆,卻相繼淪為『擺設』,成了『花瓶』。這證明,沒有法制是不行的,但只有法制也是不行的。
有一種戲謔的說法,在中國,什麼都缺,就是不缺法律。雖然與法制健全國家相比,我們仍不完善,但是這種不完善,絕不至於導致如此的『法律軟弱』後果。遍覽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哪個領域沒有法律進行規范?哪個政府部門在管理時完全無法可依?然而,依然有大批的法律在各種執法機關手中淪為擺設,這纔有了『審計風暴』、『環保風暴』,有了兩場『風暴』成為新聞。
審計和環保,已經開始成為最能給予公眾法律信心的政府部門,其實究其深意,公眾真正在意的,並非一時一事的具體案例能否徹底查處,而是這兩個典型讓人們看到了法治真正得以實踐的希望。而同樣不可否認,真正推動這種希望在公眾心中醞釀的,就是兩個當前最耀眼的法治人物,審計署的李金華和環保總局的潘岳。
然而對這兩個人物的推崇,又難免讓人有另一種擔心:企圖依靠具體人物的力量推動法制化,是不是國人另一種『青天』情結?我以為,這個問題應從兩個方面看:一方面,這種『青天』情結的確是需要警惕的,把法治的希望過多依賴於具體個人的確是危險的;但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看到,法治說到底是『人』的法治,而不是一堆空洞無用的法律文本自己的法治。沒有了人,法治就失去了意義。而人的力量、甚至是具體的人物的力量,也是法治成長過程中客觀存在的、也是可以利用的推動因素。最明顯的是某些國家的判例制度,可以說,他們的法制體系,就是踩著許許多多由具體法官宣告的判例築成的礫石之路走來,這其中,難道沒有人對法治的寶貴的推動作用嗎?
我們所需要注意的是,應該承認並重視具體人物的積極作用,但又不完全依賴這些『青天』,甚至對他們本身也充滿『理性的懷疑』,並始終將其置於法律監督之下。在鼓勵、支持、監督、懷疑和鞭策的重重作用下,對他們寄予推動法治實踐的希望。
如果進一步擴展開去,這個『他們』,也就不止是李金華、潘岳等個人,而是他們背後所有有志於推動審計監督、環境保護事業,有志於推動法治實踐的公民。一切可以發揮積極力量的公民,都是推動法治實踐最重要的『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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