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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院日前下發通知,對四川、甘肅、陝西、重慶、雲南五個受災嚴重省(市)檢察機關加強檢察機關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確保救災款物真正用於災區、用於受災檢察機關。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抗震救災款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制定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接受、分配、撥付、發放、使用等管理辦法,堵塞管理使用過程中的各種漏洞,促進救災款物管理嚴格規范、運行簡捷有效。
通知指出,要建立救災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於救災款物管理的全過程。科學、高效的分配救災款物,杜絕浪費和低效現象。救災款物的發放,除緊急情況外,都要堅持調查摸底、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公開發放等程序。
通知強調,確保抗震救災款物專款專用、專物專用。對貪污私分、虛報冒領、截留克扣、擠佔挪用救災款物等行為,要迅速查辦,從重處理;對失職瀆職、疏於管理,遲滯撥付救災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或致使救災物資嚴重毀損浪費的行為,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堅決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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