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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樹喜、謝頭英之子裴發根是吉水縣金灘鎮坑梅村小學的一名學生。2008年3月10日中午13點30分許,裴發根到校後被闖入學校的狗咬傷臉部,老師當即將狗趕跑,並護送裴發根回家,並囑咐其家長送裴發根到醫院注射狂犬疫苗。當天下午,裴發根被送到吉水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3月22日,裴發根被送往吉安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當日下午死亡。
原告訴稱,被告吉水縣金灘小學疏於管理,致裴發根被狗咬傷,具有過錯責任。被告吉水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治療中未按醫療規程治療,對裴發根死亡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賠償死亡補償費、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8.97萬元。
被告吉水縣金灘小學辯稱,裴發根在坑梅小學被狗咬傷時系午休時間,事發時該校老師盡到了職責,及時送其回家,囑咐家屬送孩子去注射疫苗。3月20日,裴發根上課時不舒服,校方又及時通知家長,並囑咐及時送醫院治療。因此校方對此不負監護職責,裴發根的死與校方無因果關系,校方不存在過錯責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吉水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辯稱,裴發根在中心注射疫苗時,工作人員嚴格按操作規程為其注射疫苗,因疾控中心不具備注射血清的條件,已經及時告知去吉安市疾控中心注射血清。裴發根死亡後在吉安市第一人民醫院開具了疾病證明書,但該證明書並非法定死亡證明書,也沒有明確死亡原因為狂犬病。因而疾控中心不負任何責任。
審理過程中,經吉水縣人民法院的法官耐心主持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被告金灘小學自願賠償原告裴樹喜、謝頭英各項損失共計2萬元;被告吉水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自願補償給原告裴樹喜、謝頭英3000元。(劉四根、藍敏強) (本文來源:大江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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