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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逃犯,就是德化人蔣某仲。隨著他的再度被抓,疑問也接踵而來:事情已經過去38年了,當年他所犯下的罪行是否還會被追究?他到底還要不要坐牢?
當年越獄逃犯 如今已年過7旬今年5月中旬,閩西監獄一紙協捕通報,發至德化縣公安局。根據這份通報,德化潯中派出所民警意外地發現了蔣某仲。
5月29日,德化縣潯中鎮後所村發生一起村民酒後打架鬧事案件。調查中,民警向當時多名在場村民錄口供取證,蔣某仲事發時在場,因此也成了本案目擊證人,錄了口供。
回到所裡,民警發現蔣某仲姓名、年齡與閩西監獄的協捕通報內容吻合。6月10日民警出其不意,將他抓獲。
原來,蔣某仲1938年出生。1962年至1967年,他偽造原德化上湧大隊等公章8枚,偽造假身份證明35張,並先後將8名德化婦女拐賣到尤溪、沙縣等地販賣,合計獲利229元。
他交代,1968年9月,他被中國人民解放軍德化人民法院軍管組判處有期徒刑8年,隨後即被送往現閩西監獄服刑。
1970年,剛服刑2年的蔣某仲趁下田乾活之機,瞞過管教人員越獄潛逃,後來逃到浙江成縣。在這裡,他隱名埋姓做建築小工,1989年他與成縣一喪偶婦女成家,當年生下一男孩。1996年,他帶著年僅7歲的兒子潛回德化老家,對外謊稱刑滿釋放在外成家已久。
蔣某仲感慨,年紀越大,他就越容易想起自己以前的罪行,『放在今天,那也是「罪大惡極」』。
38年過去了 他還會被追究嗎蔣某仲越獄時尚有刑期6年多,從越獄當年算起,如今已過去了38年,他還有罪責嗎?如果有該怎麼計算?昨日,記者就此采訪福建泉南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愛河。
李主任說,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時效有嚴格規定,除非犯罪事實沒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雖然發現犯罪事實但不知何人作案,這時有關罪責經過一定時間,纔有可能不被追究。除此之外,都要被追究刑責。
他說,蔣某仲越獄首先構成脫逃罪,加上原尚未執行完畢的6年多刑期,蔣某面對的將是數罪並罰。不過鑒於他年事已高,具體要視其身體條件。
目前,蔣某仲已被關押在德化看守所,等待閩西監獄前來移交。
□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本文來源:海峽都市報 作者:陳佳裕林良標陳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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