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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繼承案件發生在宋氏姐弟四人之間。他們的父母於1998年前後相繼去世,留有一套位於車公莊的樓房應由姐弟四人共同繼承。繼承開始後,宋家姐妹與弟弟達成協議,將各自應繼承份額的房產轉讓給宋弟。此後宋弟起訴要求繼承上述房產並給付宋兄房屋折價款。一審法院委托評估公司對該房屋估價後,判決房屋歸宋弟所有,由宋弟給付宋兄房屋折價款46.4萬元。宋兄不服原審判決,向一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房屋歸其所有。
市一中院承辦法官經了解發現,若單純按照房屋繼承份額以及評估價來決定所有權的歸屬難免有失公正。鑒於雙方均不願放棄房產,且都有一定經濟實力,在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法官提出由雙方對房屋進行競價,最終由能夠承擔價款且對給付金額滿意的一方取得所有權,該方案一提出即得到了當事人的贊同。
根據房屋評估機構對該房市場價值的認定,該房總價為185.7萬元,按四繼承人分割的話每份約46.4萬元。在法官的主持下,以每份46.4萬元為底價進行競價,47萬、48萬……最終由宋弟喊出70.4萬元的價格後,宋兄表示認可。法院據此進行改判,房屋歸宋弟所有,宋弟給付宋兄房屋折價款70.4萬元。至此,二兄弟爭奪遺產房屋所有權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律師觀點 靈活『用』法可事半功倍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屈煒律師認為本案當事人在房產的份額已經界定清楚的情況下,通過競價讓出價高者得房產,出價低者得相應貨幣補償,既解決了房屋實際價格上漲造成的與評估價之間可能的『利差』,又使沒有取得房屋的當事人實現了利益最大化。法院這種處理方式,既彰顯了其適用法律的智慧,又體現了其運用司法職能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記者武新) (本文來源:北京晨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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