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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立法機構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系條例』,明定在兩岸『貨幣清算協議』簽訂或機制建立前,人民幣在臺的管理及貨幣清算,由臺『中央銀行』會同臺當局『金管會』訂定辦法。
據『中央社』報道,修正後的該條例規定,由『金管會』規定人民幣攜入的限額,若超過的部分,旅客應主動向臺灣海關申報,並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為配合七月放寬大陸觀光客到臺,臺『中央銀行』將會同『金管會』訂定『人民幣在臺管理及清算辦法』,由島內銀行自行與外商銀行簽訂拋補合約,最快可望在六月底或七月初實現人民幣在臺雙向兌換。
此外,條文還規定,若違規進行兌換、買賣或其它交易,即可沒收,而島內金融機構及外幣兌換處違反規定,則將會被處以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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