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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人員非法接生致嬰兒死亡,無牌無證私設診所非法接生母嬰雙亡,一個個鮮活的生命就這樣離開了人世,非法行醫已然成了社會一大公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五類非法行醫可按犯罪懲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負責人向記者披露了該司法解釋出臺的前前後後。
地下黑診所活動猖獗
『非法行醫現象在一些地方特別是農村、城鄉接合部大量存在,嚴重擾亂了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談到該司法解釋的出臺背景,該負責人說。
據介紹,2004年,衛生行政部門在全國開展了嚴厲打擊非法行醫的專項整治活動,據不完全統計,共查處了七萬多起案件,取締了五萬多家非法行醫網點。但是,實踐中非法行醫和醫療服務市場問題依然十分嚴峻。2005年3月3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把在全國范圍內深入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
該負責人說,一些黑診所和假醫、游醫屢禁不止,無證行醫現象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農村和城鄉接合部仍然大量存在,並向城市社區蔓延。更有醫療機構受經濟利益驅動,聘請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出租、承包科室,這類非法行醫行為對廣大患者具有更大的欺騙性。『地下性病診所』和一些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性病診療等非法活動猖獗,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非法行醫罪與非罪爭議大
『實踐中,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和罪與非罪的標准問題一直以來都有較大的爭議。』該負責人告訴記者,實踐中,對如何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非法行醫罪的規定和執業醫師法關於非法行醫違法行為的規定一直沒有定論。
非法行醫罪主體認定存爭議
對此,『最高法院研究室將起草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列為工作計劃。』該負責人解釋說,之後,在衛生部等相關部門的支持下,經過多次調研、討論、修改和廣泛征求意見,最終起草、出臺了這一司法解釋。
據透露,在司法解釋的起草過程中,如何認定非法行醫罪的主體一直爭議較大。
有觀點認為,1997年刑法修訂時新增加的非法行醫罪,主要是針對社會上一些根本沒有醫學專門知識,打著治病救人的幌子,騙取錢財,損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江湖郎中。
也有觀點認為,根據1999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應當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包括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只有醫師資格,沒有執業資格,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更有觀點指出,即便取得醫師執業資格,但違反執業醫師法的規定,超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行醫的,也應當按照非法行醫罪處理。
『對於非法行醫罪主體的認定,要嚴格區分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罪和行政法規的非法行醫行為。』該負責人指出,既不能打擊面過寬,又不能放縱罪犯;既不能僅限於無醫療教育背景的人,也不能對於執業醫師超范圍、類別、地點的診療活動,一律按照非法行醫來定罪。
該負責人強調,對於違反執業醫師法的規定,超過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診療活動的,目前不宜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纔構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纔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准。
該負責人認為,非法行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醫療機構和醫務從業人員的管理秩序和就診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
基於此,司法解釋第二條從後果、對公共衛生的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加以考慮,對『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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