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8年6月10日上午,一起因女兒在傳媒大學培訓期間在租住的房屋內煤氣中毒身亡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依法判決房屋的出租人王先生、孟先生承擔賠償責任,痛失女兒的父母獲賠近59萬。宣判後,王先生和孟先生的代理人均表示將上訴。小藝(化名)是家裡的獨生女兒,自幼喜歡文藝,在父母的精心培養下,未滿18歲就已在東港電視臺主持節目,並在當地小有名氣。
2006年11月初,小藝報名參加了由中國傳媒大學播音主持藝術學院舉辦的2006年廣播電視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培訓班,繳納了學費2700元。小藝來北京後租住在位於傳媒大學對面的珠江綠洲小區一套三室兩廳兩衛的房間裡。
2006年11月12日,就在小藝18歲生日的前一天,她被發現在她租住的房屋內死亡。經鑒定,小藝系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而造成她一氧化碳中毒的原因則是廚房的燃氣熱水器管道接口脫落。
在多方索賠不成的情況下,2006年11月底,小藝的父母將中國傳媒大學、和珠江綠洲某房屋的業主王先生及轉租人孟先生告上了法庭,在後來的審理中,又將開發商北京合生綠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追加為被告,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通訊費、餐費等48萬餘元,同時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總計78萬餘元。
小藝租住的這套房子是王先生2003年12月從開發商北京合生綠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的一套精裝修的商品房,這套房子三室兩廳兩衛,套內建築面積118.37平米。2006年2月,王先生將這套房子出租給了孟先生,雙方約定房屋不得轉租,並且約定孟先生應注意水、電、氣方面的安全,若發生意外事故,王先生不承擔任何責任。之後,孟先生將房屋隔成了5間,並分間以床位形式出租給20餘人並收取租金。小藝租住在這套房子中的傭人房。
案件審理中,五方當事人進行了激烈的辯論,紛紛辯稱自己一方不存在過錯,然而在他們的辯論中,有兩個問題引起了記者的注意。第一,小藝的父母、傳媒大學、開發商和燃氣公司紛紛提出,一套房屋同時租住20餘人,這給安全造成了極大隱患。開發商認為,房屋用途為住宅,王先生和孟先生將房屋租給20多人做『旅館』使用,系擅自改變房屋和燃氣熱水器用途,這造成熱水器的使用情況遠遠超出了家用燃氣熱水器的負荷,不符合家用熱水器的用途標准。而據燃氣公司的代理人介紹,由於同時租住20餘人,僅從用氣量上來看,該套房屋的使用量已達到普通人家的4倍。
同時,庭審中,小藝的父母、傳媒大學、轉租人孟先生還對房屋設計是否合理提出了質疑。傳媒大學的代理人指出,小藝居住的傭人房設計在廚房內,而傭人房的窗戶也被設在廚房內燃氣管道的下方,這一設計使得一旦氣體泄漏就會引發重大事故,房屋設計存在巨大安全隱患。孟先生也主張,廚房沒有直接對外的采光通風口導致廚房與傭人房共用通風口,同時將燃氣熱水器的排煙管道固定在玻璃隔斷上,這些房屋設計上的缺陷都造成了安全隱患。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開發商提供的熱水器符合生產熱水器許可證條件,熱水器的安裝單位也具有安裝資質,2003年11月、12月和2004年4月,熱水器分別經過國家燃氣用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佛山)、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程諮詢分公司和樓盤監理方北京光華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檢驗過,結論均為合格。但是為了查明事實,法院還是告知王先生在審理期間要保持現場原狀,以便對熱水器的質量及安裝全面的檢測,通過鑒定來明確事故責任。但是在准備鑒定的前一天,王先生纔告知法院,房屋已經出售,現在已經有人居住。經過現場勘查,法官了解到,熱水器的排煙管道已經重新連接,並且熱水器已經重新使用。這一情況直接導致了鑒定的中止。
在審理中,法官調取了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從公安機關的詢問中,法官了解到2006年11月11日早晨,房屋內的租住人員曾向孟先生反映房屋內燃氣熱水器出現打不著火的問題,當天晚上8時許,孟先生應租戶的要求,自行修理過熱水器,而他所作的處理就是更換電池、重插IC卡。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燃氣熱水器排煙管道脫落的責任方是案件爭議的焦點。因王先生擅自改動事發現場,致使熱水器排煙管道脫落原因無法進行司法鑒定,因此只能依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並參考王先生導致鑒定不能的過錯情況對各方責任予以判定。法官認為,導致排煙管道脫落的原因主要有三,即產品質量問題、安裝隱患和使用不當。本案中,驗收報告等證據材料顯示熱水器產品質量和安裝工程均合格,且沒有相反證據證明熱水器不合格或安裝上有瑕疵,故開發商不應承擔責任。鑒於小藝的住處不能證明系傳媒大學安排,燃氣公司供應天然氣與排煙管道脫落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院亦未確認傳媒大學和燃氣公司的責任。同時,法院認為王先生和孟先生作為出租人,在法律上對實際的合法居住人負有人身、財產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孟先生將承租的民宅再行轉租給20餘人,客觀上增加了安全隱患,且孟先生在已知熱水器出現問題後未及時向專業機構保修,嚴重疏於對出租設備的管理,故對涉案事故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王先生在長達半年多的時間裡,未對房屋履行產權人的安全檢查義務,放任孟先生向多人出租的不當行為,並且王先生在訴訟期間采取毀壞現場的違法行為,對於鑒定無法進行負有直接責任,鑒於此,王先生應與孟先生共同向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先生與孟先生關於電、氣安全保障由孟先生負責的協議,法院認定為內部協議,不足以對抗原告。
最終,法院判決孟先生賠償小藝父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法醫鑒定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469738.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同時王先生對上述債務承擔70%的連帶賠償責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