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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月8日簽署第526號國務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個專門針對一個地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條例,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條例共九章八十條,分為總則、過渡性安置、調查評估、恢復重建規劃、恢復重建的實施、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
條例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和相關原則。條例對過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點選址、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確規定,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
條例對政府在災後恢復重建中的具體職責作了明確規定。條例要求,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有關部門將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管理,條例還明確了『違規者』的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審計機關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並在審計結束後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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