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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洪軍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6月16日10時,在市法院13號法庭內,曾經轟動沈陽的居民為辦低保殺害社區書記案再審宣判。法官的判決書還沒合上,被告人的喊聲已經響起:我上訴!
為辦低保錘殺社區書記
張洪軍,今年49歲,無業,曾因盜竊被判刑8年。2003年從五裡河地區搬到皇姑區鳳凰社區居住。趙淑芳,終年67歲,鳳凰社區書記。皇姑區人大代表,區優秀共產黨員,曾連續三屆、前後十年當選為社區書記。
起訴書顯示,2004年4月,張紅軍拿著離婚證、失業證、殘疾證來到社區要求辦低保。但是社區書記趙淑芳認為他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拒絕了他的要求。張洪軍為此多次到社區糾纏、吵鬧。2006年8月3日下午1點多,張洪軍又來到社區找趙淑芳,讓她幫助辦理低保,同時幫自己找工作,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張洪軍拿著鐵錘朝趙淑芳頭部猛砸數下,導致趙淑芳頭部受到重創,引起腦機能障礙死亡。
他到底夠不夠低保條件
『我做過開顱手術,有殘疾證、離婚證、失業證,咋就不夠低保條件?』張洪軍一直認為社區書記在故意刁難他,這成為他殺害社區書記的直接原因。張洪軍到底夠不夠低保條件?這也成為法庭調查的重點。法院調查查明,由於當時張洪軍沒有辦理低保的書面申請,而且失業證上也標明,2004年到2005年期間,張紅軍正在領取223元的失業救濟金。他雖然有殘疾證,但是具有完全勞動能力,同時在社區內經營有帶公用電話的食雜店,有一定的生活來源,不符合申請低保戶『無經濟來源、無生活能力』的相關規定。因此法院認定,趙淑芳拒絕為張紅軍辦理低保屬於正常的履行職務。
減輕處罰理由均不成立
由於張洪軍平時嗜酒,並且在案發前也曾喝酒,他的辯護律師提出張紅軍患有中毒性酒精依賴綜合征,屬於有限責任能力,有從輕處罰的依據。但是通過權威鑒定機構的鑒定,張洪軍雖患有酒精依賴綜合征,但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律師還提出張洪軍在1993年曾被人毆打導致顱骨骨折。此案應屬刑事案件,張洪軍檢舉此案應屬立功表現,具有法定的從輕情節。但是,檢察機關表示,經警方走訪,此案尚無法查實。況且張洪軍作為被害人,到警方應屬『報案』,不能算是『立功』。為此,法院也沒有采納律師的此項辯護意見。
法院判決,張洪軍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賠償被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10萬餘元。法官剛剛宣讀完判決書,張洪軍便在被告席上大喊起來:我肯定上訴!他的家屬則表示,支持他上訴的理由依然是:他一定夠低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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