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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地震凸顯我國金融業中的各種潛在風險,而且在某種程度上也激化了這些風險,應該說,這正是出臺《個人破產法》的最佳時機,這既可以解決地震過後留下的各種資產風險問題,而且也能為接下去的轉型改革提供一部良好的法律
國際巨災風險模型公司AIR環球公司(AIRWorldwideCorp.)最近全面估計了四川大地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所有投保和未投保財產損失可能超過1400億元(200億美元,這是他們公布四套評估方案中最保守的方案,實際的損失可能遠要比此嚴重得多。而且,實際上這些也只是直接的地震損失,還沒加上間接的、動態的損失,此次地震的經濟損失不可估量。對於某些國內經濟學家發布震災有利於經濟增長之說,根本就是無稽之談。無論是理論邏輯上,還是人道上都是存在很大的瑕疵)。
這其中,投保損失可能達到20億至70億元。這一評估涵蓋了家庭財險、企業財險和建築工程險的損失。這一組數據也說明,絕大部分地震損失應該都未在投保的財產損失之中,那意味著此次自然地震帶來的龐大經濟損失可能還是需要個人或者其他經濟主體來承擔。這對於那些無家可歸、蒙受喪親之痛的災區人民來說,幾乎是不太可能的。以目前的狀況來看,災區人民首先要維持眼前的生計,未來的重建是一個充滿無限不確定的未知數,他們在群體能力上償還巨額貸款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地震讓個人與銀行雙輸
本來,一旦發生了地震、山洪這樣的自然巨災,保險機制就應該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遺憾的是,時下許多購房者在購房時並未投保意外房貸險。根據我國保險業通行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規定,由於『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基本房貸險並未將地震列為理賠范圍,基本房貸險主要保火災、爆炸、暴雨、臺風等條款列明的13種自然災害,一般不保地震險,但有的保單會將地震險列為拓展條款。中行、工行這些國內商業銀行的房貸投保主要為基本條款,即將地震列為除外責任,但東亞銀行、恆生銀行等外資銀行的房貸投保一般會擴展地震等條款。自然,按目前的這些投保情況,銀行的確沒有責任來負擔相關的風險損失,而那些沒有投擴展房貸險的住戶也不會得到保險的賠償損失,所有地震的房屋倒塌風險都有住戶個人單方面承擔地震所帶來的風險損失。因此,雖然道義難容,不過銀行仍可訴諸法律,強制執行那些在地震中損失了房屋的業主們每月的按揭款,否則,銀行仍有權收回這些未清的房產權利。諷刺的是,實際上此時那些實物房產已成一堆廢墟。銀行雖有收回的期權,可收回去的只是毫無用處的一堆廢銅爛鐵而已。換句話說,此次地震使得銀行對未清房產的期權價格變為零,大大增加了銀行在信貸市場的風險。
可見,此次地震充分暴露了國內房產信貸市場上的潛在經營風險,在經濟意義上講實質這呈現的是個人與銀行的雙輸狀態。那麼,如何解決這些由於自然災害帶來的非傳統性經營損失呢?一個國際的慣例做法是盡快建立房貸的第三方擔保機制,盡量把這些自然災害帶來的潛在風險從業主和銀行的風險轉移到專業化的第三方保險公司上。
一筆勾銷如何兼顧公平?
接下去,還剩下一個更現實的問題:既存情形下,我們應該如何辦?目前政府的做法,基本上還是通過核銷呆賬的辦法來解決。中國銀監會專門下發了《關於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以此通知為准展開震後的銀行呆賬核銷工作。5月25日,震後的兩周之後,中國銀行在四川廣元市受理了首例個人客戶提出無力償還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具有濃厚政府色彩的政府調節機制,在此次抗險救災過程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不過,人道主義歸人道主義,更多的現實問題解決仍需要我們理性的思考,要不然可能會再引發其他方面的危機。那麼,我們要問的是這一做法是不是最優的呢?有沒有更好的解決機制了呢?
從目前的討論來看,這一做法仍存在著相當的爭議:一方面,商業銀行吞下如此龐大的、本不應該由它們承擔的壞賬損失,必然會導致商業銀行基本面的變化。根據不完全估計,此次銀行的損失應該在100億至180億左右。另一方面,完全由銀行來承擔所有風險,雖然從道義上說在一定程度上幫災民承擔了大部分風險損失,但也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各種不公平性和一些機會主義者的道德風險可能性。
一筆勾銷的做法可能使得那些支付更少房貸的人實質上得到了好處,而那些努力盡快交清房貸的勤勞之人吃虧。舉個例子說,假設同一城市的甲乙兩人,同時在當地購買了一套價值100萬的住房。不過,由於各種原因,甲為了減輕按揭壓力,在購房時首付60%,而乙只首付30%。地震過後,兩套房子都毀於一旦。現在,銀行采用了呆賬注銷的方式來處理,對甲和乙,在處理上完全沒有區別,甲由於這一處理辦法實際上損失了30萬,而乙就賺了30萬。實際上,乙有可能在未受地震影響的地區購買了另一套房子,或者在地震之前購買了大量有價資產,再或者在個人的儲蓄賬戶上放置了大量的現金存款。當然,更嚴重的是,這些購銷的辦法也可能引發某些人利用這個機會渾水摸魚,惡意逃避債務,牟取暴利。如此一刀切,其中的原因,可能還是因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體系,對個人的監督成本和執法成本變得非常高昂。
出臺《個人破產法》的良機
正是基於以上幾個考慮,我還是比較認同國際上的通用做法,即出臺《個人破產法》,申請個人財產破產。在對個人全部資產徹底清算之後,個人破產的申請獲准,破產人餘下的債務可以獲得豁免,但與當前的呆賬注銷不同的是,個人破產有很多限制條件,比如不能出入高檔場所消費等。如此的約束並非是虛設之舉,它體現的不僅是對受災人的人道主義精神,也能最大化地體現對受災人群內部求助的公平性,也大大減少了那些潛在機會主義者大鑽空子的可能性。
對於銀行來說,個人破產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整個銀行業免受劇烈震蕩帶來的不穩定性,那些永遠都回收不回來的壞賬可能加大銀行的潛在經營風險。一經偶然性的意外事件,很有可能達致整個金融系統的崩潰。當然,對於個人來說,破產機制也是一種良好的保護和規避風險機制。和企業一樣,個人破產並不意味著絕對的自然死亡,而是一種拯救和重生。對於那些誠信,但因市場風險或者自然風險而遭遇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我們應該給予他們免去負擔、保證生活和重新創業的機會。這樣,不但給予這些人人道主義的支持,而且也會極大地激勵那些敢於冒險的人們創業的積極性。只有如此的制度安排,纔能在最大限度上激發個人纔智,挖掘市場潛能。當然,這是後話,筆者在此無需多言。
需要提醒的是,此次地震凸顯我國金融業中的各種潛在風險,而且在某種程度上也激化了這些風險,當然也激發了我們對信用制度建設的各種需求。應該說,這正是出臺《個人破產法》的最佳時機,這既可以解決地震過後留下的各種資產風險問題,而且也能為接下去的轉型改革提供一部良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