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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心城區『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的意見》(津黨發〔2008〕6號),根據市人民政府要求,現將《關於下放中心城區建設項目規劃管理事權的實施細則》、《關於適度下放土地整理權的實施細則》、《關於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和管理的實施細則》、《關於擴大中心城區建設項目管理事權的實施細則》、《關於加強市容屬地管理的實施細則》、《關於向各區縣下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事權的實施細則》、《關於增加區縣財政收入政策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關於下放中心城區建設項目
規劃管理事權的實施細則
為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心城區『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的意見》(津黨發〔2008〕6號),現制定下放建設項目規劃管理權的實施細則。
一、將市管范圍以外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事權下放到區規劃部門。
(一)為劃撥用地核發選址意見書;
(二)為出讓地塊核提規劃條件;
(三)核提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四)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對市政工程項目,核提規劃設計要求,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審批規劃設計成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實施證後管理,進行建設工程的規劃驗線、過程查驗、規劃驗收,辦理規劃驗線合格通知書、規劃驗收合格證。
二、市管建設項目范圍包括:海河上游和海河中游規劃范圍,14個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大型公園地區,城市風景區,重要文化體育和交通樞紐地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核心區,國家地質公園和森林公園核心區內的項目(簡稱『一河六區』);系統性和跨區縣市政工程項目;市域范圍內其他禁止建設區;全市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項目;涉密的軍事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建設項目;市政府交辦的項目。
三、區規劃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規劃部門備案,接受市規劃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四、建立事權監督和調控機制。對各區出現越權規劃、違規審批與許可等行為,由市規劃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並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規劃審批、許可等。對出現三次以上或重大違規情況的,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有關區審批權限。暫停期間,由市規劃部門辦理該區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手續。
五、關於規劃管理體制改革問題,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決定執行。
關於適度下放土地整理權的實施細則
為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心城區『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的意見》,現制定適度下放土地整理權的實施細則。
一、實施土地平衡項目,各區應根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依據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有關技術規定,提出《土地平衡項目申報書》,分別報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建委進行審核。
二、根據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建委對《土地平衡項目申報書》聯合審核的反饋意見,區政府進行修改完善,編制《土地平衡項目實施方案》,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建委聯合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三、區政府自籌資金,組織開展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安置等工作。各區政府可依法設立一個國有公司,作為市場化運作平臺,具體實施相關工作。
四、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平衡項目實施方案》和納入散片危陋平房拆遷計劃的地塊,市國土房管局列入土地整理計劃,市土地整理中心向區政府設立的國有公司出具土地整理委托書。土地平衡項目由市規劃局提出項目的規劃條件,並將其納入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區政府設立的國有公司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規劃條件審批手續;市建委將項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內容列入年度實施計劃。
五、各區政府根據土地整理計劃及土地整理委托書、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文件,實施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安置,對需要拆遷的地上物按規定辦理土地、房屋產權注銷登記手續,做好征地拆遷的穩定工作。
六、區政府負責地塊土地整理成本的核算,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據本市土地出讓成本核算辦法及市政府有關文件進行審核。
七、土地平衡項目和市區散片危陋平房拆遷地塊整理完畢後,市土地整理中心統一委托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
八、根據土地平衡項目招商引資需求,可采取綜合評標與拍賣、掛牌相結合的形式,實施公開出讓;也可采取區政府對拆遷補償費、土地交付時限等事項進行約定,按現狀條件公開出讓,區政府在規定時間內將達到淨地條件的土地交付給受讓方使用。
九、土地出讓後,受讓方與市國土房管局簽訂出讓合同,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整理成本返還給各區土地整理實施單位。
十、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由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扣除後,按市、區兩級財政各50%比例分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散片危陋平房拆遷地塊,土地收益全部返回區財政,用於困難家庭的拆遷補償和安置。
十一、具體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內六區土地平衡項目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23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關於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審批和管理的實施細則
為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心城區『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的意見》,現制定下放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和管理事權的實施細則。
一、三級資質審批和管理的內容
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級和三級暫定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和管理,其中包括:新設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准(三級暫定);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核定;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變更、注銷;三級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管理。
二、資質審批和管理的相關程序
(一)新設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准程序。
1.申請。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填寫《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一式兩份),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
(2)企業章程;
(3)驗資證明;
(4)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5)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以上第(1)、(3)、(4)、(5)項要件需核對原件後留存復印件,經核對內容無誤後,在留存的復印件上加蓋專用章。
2.受理。
申請人提交申請要件齊全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當場受理,接件後給申請人出具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的《申請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提交申請要件不齊全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的《補正告知書》。
3.審查。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一是所提供的證件是否有效;二是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發證。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申請書》中簽署意見,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並應在資質證書上注明有效期為1年。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的《不予資質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辦理時限。
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頒發《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二)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核定程序。
1.申請。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後,符合《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填寫《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核定申請書》,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營業執照;
(2)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4)物業服務合同;
(5)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以上第(1)、(2)、(3)、(4)項要件需核對原件後留存復印件,經核對內容無誤後,在留存的復印件上加蓋專用章。
2.受理。
申請人提交申請要件齊全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當場受理,接件後給申請人出具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的《申請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提交申請要件不齊全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的《補正告知書》。
3.審查。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一是所提供的證件是否有效;二是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發證。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申請書》中簽署意見,收回原《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向申請人重新頒發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的《不予資質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辦理時限。
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三)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變更程序。
1.申請。
當三級物業服務企業發生企業名稱、法人代表、注冊資本等變更時,須持下列材料(一式兩份)到本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1)填寫《變更申請表》;
(2)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3)變更前的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4)股東會或董事會出具的變更決議;
(5)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上述材料(2)、(4)項均須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2份。
2.審查。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股東會或董事會變更決議應與向工商部門提交的變更決議相一致。
3.發證。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變更申請表》中簽署意見,收回原《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向申請人重新頒發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4.辦理時限。
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頒發《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四)三級物業服務企業的注銷程序。
1.申請。
當三級物業服務企業發生破產、解散或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經營等注銷情形,須持下列材料到本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注銷手續:
(1)《注銷審批表》;
(2)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2.審查。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一是審查是否仍有在管項目,且有無物業管理遺留問題;二是有無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3.收回證書。
符合規定的,應收回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原件丟失的,應在《今晚報》或《每日新報》刊登遺失公告並存檔。
三、日常管理
(一)專人負責。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指派專人負責三級物業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並負責其資質檔案、信用檔案誠信系統管理和人纔庫數據的錄入。同時定期參加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二)屬地管理。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工商注冊地所在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申請,不得跨區域申請。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三級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管理。並於每月25日前將本月新增、核定、變更、注銷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情況報送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備案。
(三)指導監督。
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批和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指導和監督。
關於擴大中心城區建設項目
管理事權的實施細則
為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心城區『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的意見》,現制定擴大中心城區建設項目管理事權的實施細則。
一、擴大轄區建設項目管理范圍
(一)市批准投資立項(含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由市實施管理;
(二)區批准投資立項(含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由區實施管理;
(三)市批准立項,建築高度100米以下、基坑深度6米以內、建築跨度30米以內的各類房屋建築項目,經市建設管理部門確認後由區實施管理。超過上述限定和跨區域、技術要求較高的建設項目,仍由市建設管理部門實施統一管理;
(四)將住宅項目管理權限由10萬平方米以下擴大到15萬平方米以下。
二、區實施建設項目管理的主要事項
(一)建設項目報建;
(二)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
(三)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
(四)建設工程合同備案;
(五)施工許可證發放;
(六)施工現場管理,包括文明施工管理、施工隊伍管理和農民工管理;
(七)安全監督管理,包括安全措施備案、對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八)質量監督,包括建設工程質量日常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
(九)建設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實施市場執法監察;
(十)受理農民工投訴、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等各類投訴。
三、完善建設項目監管手段
(一)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市區統一的建設管理信息網絡平臺,設置建設項目管理流程。全市所有項目統一在管理平臺上運行。
(二)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專項建設規劃、法規規章、行業技術標准規范,建立專項統計和區縣管理考核制度,實施對區縣管理的督察,並依法履行對各區建委受理行政許可、審批及備案管理、質量安全監督、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三)區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執行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行業技術標准規范,按照要求及時上報有關統計報表、管理數據和資料等。
(四)加強人員培訓。建立健全建設管理培訓機制,定期對管理人員進行政策法規、標准規范、專業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培訓,不斷提高管理和執法能力。
關於加強市容屬地管理的實施細則
為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心城區『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的意見》,現制定加強市容屬地管理的實施細則。
一、下放次支道路建築物外檐再裝修、夜景燈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權限。
(一)各區政府按市統一規劃,組織次支道路建築物外檐再裝修,夜景燈光設施建設和管理;
(二)各區市容委將建設和管理的結果報市市容委;
(三)市市容委做好次支道路建築物外檐再裝修,夜景燈光設施規劃設計審查、審批和監督。
二、實行行政區屬地管理,將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區。
(一)各區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將管理權下移到街道社區,由街道社區落實轄區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目標責任,實施現場監督管理;
(二)組織居委會動員居民群眾和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或者接受委托,對轄區內城市管理的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三、加快環衛、園林管理體制改革。
(一)各區政府推進環衛、園林改革,做到事權與財權同步到位;
(二)各區環境衛生、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將清掃保潔、垃圾清運、綠化養護等日常養護作業,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養護單位和個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准、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三)新建、改建的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設施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養護。
四、確保已下放的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和綜合執法經費專款專用。
(一)對已下放各區安排使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土地增值稅等收入,要確保用於市容環境建設和管理。市和區要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增加專項費用;
(二)市市容委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每年對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綜合執法經費定額和標准進行核定;
(三)市和區縣財政加大對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等行業養護資金的投入,擴大公共服務的覆蓋范圍,並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而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證。
有關市容環境管理的具體內容及標准,詳見《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關於向各區縣下放固定資產投資
項目審批事權的實施細則
為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心城區『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的意見》,現制定下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管理事權的實施細則。
一、對於按照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不跨區域實施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區縣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准權限由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擴大到1億美元以下。
二、除國務院《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中規定必須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准以及涉及全市統一規劃和平衡的項目外,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對區域內各自所屬內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准權限由總投資3000萬元擴大到5000萬元;備案權限由總投資5000萬元擴大到1億元,其中總建築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下的內資房地產備案項目,由項目實施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取消投資額限制)。
三、對不需要國家、本市統一規劃和平衡以及補助財政資金的區縣政府投資項目,區縣投資主管部門的審批權限由3000萬元擴大到1億元。
四、需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或采購國產設備抵免和退稅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或審批,仍按津政發〔2004〕96號文件及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次下放的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權限,直接下放給區縣發展改革(計劃)委等投資主管部門。下放的事權一律進入區縣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按統一流程和時限辦理。
六、對下放到各區縣的投資項目審批事項,建立後續監管制度。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等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項目,在批復、核准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批復、核准或備案文件抄報對口市投資主管部門。各區縣投資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為項目單位提供高效、便捷、規范的服務,建立健全對具體審批行為的監督制約機制,實現責權統一。
七、市投資主管部門有權對區縣超權限以及不符合審批、核准或備案范圍、條件、程序等的項目,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批復、核准或備案文件。
八、市建設、土地、規劃、消防、環保、人防、房屋管理、安全生產等建設管理部門和電力、給排水、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條件審批部門,要按照上述口徑配套向區縣對口部門下放權力,做好有關銜接工作。
關於增加區縣財政收入政策的實施細則
為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心城區『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的意見》,現制定增加區縣財政收入的實施細則。
一、下劃金融企業稅收
銀行保險信托企業以能夠核算營業收入的分支機構為單位(包括營業部、支行、分公司等,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繳納的營業稅以2007年為基數,超基數部分實行市與區縣(含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新技術產業園區,下同)按50?50比例分享,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作為區縣級固定收入,其他各項稅收歸屬仍按現行財政體制規定執行。銀行保險信托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仍由市地稅局直屬局負責征管,平時全額繳入市級國庫,由市財政局和市地稅局直屬局按期將上述收入劃轉有關區縣國庫。具體辦法按照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和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印發的《關於調整市級金融企業稅收分配政策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津財預〔2007〕100號)執行。
二、進一步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市財政按照各區縣財政供養人數,綜合考慮享受撫恤、低保人員等因素,計算各區縣人均財力,將低於全市平均水平的確定為市財政轉移支付補助區縣,根據市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預算以及區縣財力水平,給予不同額度的轉移支付補助,並逐年增加市對區縣轉移支付數額。適當減少上解區縣遞增上解數額,將上解區縣的遞增上解比例由80%調整為60%。繼續實行增收激勵機制,以上年區縣企事業單位等上繳的市級收入為基數,對市級收入增長超過15%的部分,由市財政返還區縣50%。為了鼓勵困難區縣增加財政收入,縮小區縣間財力差距,實行稅收超收獎勵辦法,對困難區縣當年稅收收入增長超過全市財政收入預算增幅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超收獎勵。有關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另行制定。
三、完善稅源轉移制度
坐落在我市范圍內納稅數額較大的企業,因市政府規劃或生產經營發展需要遷轉生產經營場地、變更納稅地點,導致其繳納的各項財政收入在我市不同預算級次、不同區縣之間發生轉移的,在稅源轉入方和轉出方財政部門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由市財政協助確定稅收劃轉基數,並通過兩級財政年終結算辦理有關基數劃轉,相應調整區縣的上解或補助金額。有關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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