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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湯麗山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從福建省華安縣仙都鎮往雲山村方向行駛,當車行駛到仙都鎮雲山村大厝村道時,向同向行駛的湯秀宏、湯坤明二人駕駛的摩托車(兩車相距約一輛摩托車長)超車,超車後湯麗山所駕駛摩托車尚在道路左側,未駛回原車道時,與從道路左側菜園竄上路面的一條狗發生碰撞,狗被湯麗山所駕駛的摩托車撞飛出去又將在道路右側水泥路外土路上行走的原告湯春火撞倒,致使原告受傷。狗撞倒人之後驚慌而逃,無法確定飼養人或管理人。原告花費醫療費22542.9元。事後,原告向華安縣交警大隊報案,華安縣交警大隊綜合現場勘驗情況對該事件未按交通事故立案處理。原、被告雙方對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原告於2007年1月16日訴至華安縣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遭受人身損害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經濟損失共計24027.9元。
華安縣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在路邊行走被狗撞傷而住院治療,是由於被告駕駛兩輪摩托車撞到狗致使狗飛出去再撞到原告,兩個行爲直接結合共同作用所致,在無法確定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情況下,應由被告對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經濟損失23313.5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判決,向漳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在漳州中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自願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2000元。
【點評】
本案系一件機動車撞狗、狗被撞飛出去再撞傷過往行人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案情看似簡單,但卻要查明如何認定侵害受害人的行爲和本案侵權責任該如何承擔這兩個問題。
一、如何認定侵害受害人的行爲
被告湯麗山與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之間符合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的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兩者之間的行爲直接結合共同侵害原告湯春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的規定,行爲直接結合的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的構成,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一、侵權主體的複數性;二、侵權主體之間無共同的意思聯絡;三、數個行爲的直接結合;四、數個行爲加害對象的同一性,造成同一損害後果性。本案中,存在兩個侵權主體:被告湯麗山、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被告湯麗山顯然事前與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並沒有意思聯絡,沒有意思動機、目的上的一致,不存在共同侵害原告的共同故意。被告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過程中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在未確保路面安全的情形下貿然超車,以致在超車後因躲閃不及,撞到路上的狗,其行爲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被告主觀上存在着過失;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未盡必要的管理義務,使得飼養或管理的狗跑到機動車道上,致使損害發生,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在主觀上也存在着過失。被告駕駛摩托車撞到路上的狗,致使狗在被摩托車撞擊的慣性作用下又撞上在道路右側水泥路外土路上行走的原告,致其摔倒受傷,被告的加害方式系作爲,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疏忽動物管理,其加害方式系不作爲,被告的作爲與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的不作爲在時空上具有同一性,並且相互緊密結合、共同發生作用、成爲受害人損害發生的惟一原因,構成統一不可分割的行爲整體。而行爲直接結合、共同作用的結果也是不可分的,具有同一性,即造成了本案原告被撞摔倒而身體受傷的事實。對原告的受傷結果而言,致害行爲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均是無法進行區分的。
因此,本案中,被告的作爲行爲和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的不作爲行爲直接結合,共同侵害了原告,其間行爲成立共同侵權行爲。
二、本案應由被告湯麗山承擔對原告湯春火造成損害的全部賠償責任
如上所述,本案被告與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的加害行爲均構成損害後果發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行爲直接結合,造成同一損害後果,本案損害後果不可分割,具有同一性,本案被告與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之間成立共同侵權行爲,根據民法通則“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被告與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原告因受傷所受有的損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共同侵權責任中連帶責任,就是共同侵權行爲的責任形態,具有以下特徵:1、共同侵權人作爲一個整體對外共同承擔一個完整的責任、對損害共同承擔賠償責任;2、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應受害人的要求,均有義務對全部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從另一個角度,受害人也有權在共同侵權行爲中選擇責任主體,既可以請求共同行爲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賠償其損失,也可以請求全體共同行爲人賠償其損失;3、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共同行爲人內部責任份額或內部約定而改變其連帶責任性質,任何侵權行爲人對受害人的全部賠償要求,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賠償份額或者對賠償份額本方內部有約定爲由,加以抗辯。
本案中,原告只選擇被告作爲賠償責任主體,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符合法律對共同侵權連帶責任的規定,被告有義務對原告的全部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故華安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全部合理損失是正確的。二審期間,原、被告之間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處分行爲,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應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