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03號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八年六月三日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維護娛樂場所經營者、消費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娛樂場所治安管理應當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治安管理,應當嚴格、公正、文明、規范。
第三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娛樂場所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備案;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受理備案後,應當在5日內將備案資料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對備案的娛樂場所應當統一建立管理檔案。
第五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包括:
(一)名稱;
(二)經營地址、面積、范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五)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及保安人員配備情況;
(六)核定的消費人數;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及登記日期;
(八)監控、安檢設備安裝部位平面圖及檢測驗收報告。
設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備案時,除符合前款要求外,還應當提供電子游戲機機型及數量情況。
第六條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批准文件的復印件。
第七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