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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拿了供貨商的回扣,又以拿回扣是中介勞務費,自己無罪為由提起上訴。
孫某在擔任本市某生物工程公司的采購專員期間,受公司委派,負責采購一批電動自行車。他通過本部門同事李某認識翟某,翟某、李某又找到劉某,通過他聯系到一家電動車生產企業。這家企業先後兩次與某生物工程公司簽訂兩份電動車采購合同。其間,劉某等四人先後三次收取自行車公司回扣款10.34萬元。案發後,劉某等三人向公安機關退繳贓款2.6萬元,孫某退繳2.54萬元。
一審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孫某等人5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劉某、翟某等人提出上訴,他們認為自己的行為是中介或居間行為,拿點回扣也是合法的,要求法院改判他們無罪。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中介或居間行為是受買方或賣方委托,從事中介或居間勞務,向委托人收取勞務費用。本案中,買賣雙方均沒有委托劉某。劉某與翟某等人事前通謀,利用孫某的職務便利共同收取回扣並瓜分,顯然不是中介或居間行為。日前,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劉某等人上訴,維持了原審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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