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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商丘市出臺文件鼓勵公務員“下海”的做法,人民網推出了調查“商丘紅頭文件鼓勵公務員下海,您怎麼看?”,截至7月3日上午9時,共有13416名網友參與調查,其中,近四成網友對商丘政府的做法表示支持。
截至3日上午9時,選項“支持獎勵政策,有助於精簡機構”共獲得5001票,佔總透票人數的37.3%。同時,3999名網友明確表示反對,選擇了“反對,可能利用佔有的公共資源牟利”選項,佔總人數的29.8%,可謂針尖對麥芒。“政府應中立,用法律規範公務員下海”有3223票,佔24%。“質疑,“獎勵金”從何而來?”有1193票,佔8.9%。
支持者說:爲解決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提供新途徑
北京大學法學院姜明安教授說,“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國社會剛剛開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型。這種轉型必然要求人才資源的配置與之相適應。但在當時的中國,人才,特別是精英型人才,大多集中在政府機關。政府機關人才過剩,人浮於事,而市場卻人才奇缺,特別是管理型人才、開拓創新型人才奇缺。”
按照姜明安教授的理解,這一時期,人才資源配置失衡的調節任務主要由政府承擔。政府通過一系列“鼓勵性”政策性措施,如停薪留職、經濟補償、優惠貸款、減稅免稅等,支持和推動公務員“下海”。從今天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速度和所取得的成就看,當年政府鼓勵和推動公務員“下海”的政策無疑是正確的,此後一波接一波的“下海”潮對推動中國社會體制和觀念的轉型無疑有重要貢獻。
另外,不少人認爲,公務員“下海”的行爲,在某種程度上打破了官本位的傳統觀念,爲解決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問題提供了新的途徑。同時,公務員“下海”也衝破了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交流的界限,扭轉了以往人才單純向機關流動的局面,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才管理的發展方向,也使企業經營者隊伍素質明顯提高,有利於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反對者說:公共資源可能導致“商業化”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執行副院長毛壽龍教授曾質疑,公務員“下海”會嚴重損害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辭職的公務員,雖失去了公務員的身份和權力,但其所掌握的公共資源在一定時期內還可以發揮作用,從而影響市場經濟的正當競爭。“必須嚴格予以限制。”
對於公共資源濫用的問題,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李強教授認爲國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鑑。比如他們把政府組成人員分爲政治官員系列和公務員系列。通過選舉產生的政治官員來源比較複雜,比如律師、商人、企業家等都可以通過選舉擔任政治官員,但是他們任期比較短,人數也相對較少,這些人在任期屆滿之後,可從事職業的限制就很少。比較而言,對專業性較強的公務員系列的管理就很嚴格。他們有“辭職下海”的自由,但是在防止公共資源商業化方面有比較嚴格的規定,比如在幾年內不能從事與原來職業相關的商業活動等等,這是爲了保證政府部門能夠更好地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第三隻眼:亟待法律定規
姜明安認爲,政府制定鼓勵公務員辭職下海的政策性規定,特別是經濟補償標準,必須通過聽證會、網上討論或其他形式,廣泛聽取納稅人的意見,還應當向人大報告並經相應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因爲用於補償辭職“下海”公務員的錢並不是政府的,而是納稅人的,是全體人民的。同時,政府制定鼓勵公務員辭職下海的政策性規定,特別是經濟補償標準,必須適當,必須與政府機關因機構調整、撤銷、合併、縮編裁員等而辭退公務員的補償標準相協調,不能差別懸殊。政府沒有必要,且不應該給予辭職“下海”的公務員過高的經濟補償和不適當的政策優惠。
他還表示,公務員辭職“下海”必須遵守《公務員法》關於公務員辭職的限制性規定,如未任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不得辭職,涉密職位的公務員必須脫密期滿才能辭職,公務員辭職後兩年內(原系領導成員的,則三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對此,有關部門應當細化規定,比如什麼是“直接相關”?公務員辭職“下海”和政府制定的公務員“下海”政策,也應當遵守這些規定。
小資料:公務員下海潮
80年代中期,公務員下海還處於半遮半掩狀態,他們“下海”的方式也多是平級調到國有企業任職;90年代初,改革開放步伐加快,整個中國社會進入了價值標準多元化的時代,隨着民營企業地位的提高,公務員“下海”潮開始掀起。
90年代後期,我國政府機構改革全面開始,公務員隊伍開始重組。1999年,根據中央全國地方機構改革會議決定,市縣鄉政府部門要精簡的人數不下280萬,這項舉措直接影響公務員“下海”的進程。另外,2000年出臺的《個人獨資企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也爲公務員“下海”創業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從此,公務員辭職創業行爲從“很難想象”,逐步進入“稀鬆平常”狀態,在一些地方甚至形成風潮。據新華社報道,從2000年1月到2003年6月,全國各地(不包括中央部委及所屬單位)共有10304名科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辭職“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