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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無證駕車與一對行車輛相撞,致其本人及一名乘坐自己車的同鄉死亡。由於肇事男子已死,遇難乘車人的家屬只得將該男子妻兒及車禍相對方列為被告,索賠損失。法庭上,關於肇事男子妻兒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成為焦點。兩審之後,法院最終認定,肇事男子妻兒作為其繼承人,應在該男子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6月29日20時40分,在本市打工的河南省農民曾某在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的三輪摩托車沿塘沽區楊北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其間遇順行前方有障礙,遂躲閃至對行車道。此時,剛好一輛大板車駛來,兩車相撞,造成曾某及乘坐其三輪車的老鄉白某當場死亡,另外兩名乘車人受傷。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認定,曾某承擔主要責任,大板車的駕駛人——某貨運公司僱員承擔次要責任。據此,死者白某的父親、妻子及三個未成年子女起訴索賠,由於肇事者曾某已死亡,幾人便將曾某繼承人,即曾某妻子和一雙兒女告上法庭,同時上述貨運公司也被列為被告。法庭上,曾某的妻子和兒女以曾某已死亡為由,不同意原告的訴求。
經兩審審理,市二中院認為,曾某違反交通安全法,在沒有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牌照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及白某死亡、另兩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對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於曾某已死亡,其繼承人應當在繼承曾某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該事故系曾某與被告貨運公司的機動車相撞所致,二者構成共同侵權,貨運公司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死者白某明知道或應當知道曾某未取得駕駛證,其所駕三輪摩托車無號牌還乘坐,亦應適當減輕曾某責任。因此,曾某的妻子和子女在曾某遺產范圍內與被告貨運公司、白某按6:3:1的比例承擔白某的合理損失。由此,法院判決被告貨運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8.6萬餘元;曾某妻子及子女在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上述損失17萬餘元,被告貨運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鏈接
《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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