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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會費終生不退 如此婚介讓我疲憊
霸王條款『套牢』尋愛人
天津日報群工部:
我是一名50多歲的離異女子,2008年2月12日,我在心怡婚介和平店刊登的廣告上看到,征婚者的條件都特別好,於是我就打電話諮詢入會費用等事宜,一位『女老師』接待後,讓我去一趟婚介中心:『見面後給您定個位,再談入會費用。』
2月19日下午我來到心怡婚介中心和平店,該老師說入會費用最低380元,最高2萬元,讓我交1900元。我嫌費用太高,這位老師說幾百元的會員都是下崗工人,或開出租車的,經濟條件都不好,您交1900元成為終生會員,給您找一位經濟條件好點的,子女在國外的。當時我沒交錢,怕上當,稱回家考慮考慮。自我從婚介中心回來後,該老師就經常給我打電話,催促我入會交錢。說入會後婚介在節假日還搞活動、組織旅游,會員中有一位中醫大夫,自己開診所,從身高到外形都特別適合我,入會後還可以從四個連鎖店找,一對一服務。一想從四個店找成功的幾率高點,我就動心了。3月9日,這位老師再次來電話說,您入會的同時給您約見兩位,一位是中醫大夫,一位是開珠寶店的。3月10日下午6點,我到婚介中心交了1900元,成為終生會員。交錢時,讓我在她們給我填好的一份『婚介協議書』上簽名,因為都是打印好的格式條款,我沒仔細看就簽了字。
交錢時即給我約見了那位『開珠寶店』的,見面後那位『開珠寶店』的自稱最近身體不好,離不開速效救心丸,婚介介紹的該人有四套房產,他說是其女兒的,讓我再約見別人。前後對話沒有5分鍾,婚介中心的人就催著讓我離開。過了幾天,給我約見了那位『中醫大夫』,其實這位並不是自己開診所而是給開診所的幫忙,婚介中心介紹說他是本市某醫院的大夫,而我到醫院打聽,並沒有這個人,不知是人有假還是名字有假。這之後,又給我約見了10來位,每次見面都如走馬觀花,交談沒有10分鍾,就被婚介老師拉走。連對方姓名都不知道,根本無法判斷信息的真假。感覺就是被婚介中心耍來耍去,我說想看看會員的資料時,她們就說會員的資料是保密的,不對外公開。為此,我身心疲憊,受到了很大打擊。再之後,她們又讓我約見兩位,我回絕了。我要求退款,卻被告之,由於我接受了服務,一分不退。我請求退還一部分款,也被回絕。與讓我入會時的態度完全判若兩人。我對該婚介提出質疑:收費太高且沒有明確的價目表和服務標准,只是聽婚介老師說入會從380元至2萬元,只要交了錢,無論何種原因就不退費,『協議書』是婚介自己規定的霸王條款,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何女士
□調查附記
接到何女士的反映後,本報與心怡婚介中心和平店取得聯系,該店經理介紹,在接待何女士這位會員時,她們已經盡力了。是由於『對方看不上她,是她本身的原因』。對於會員的資料,按規定是要為會員保密的。對於價格標准問題,因該婚介中心本市有四個連鎖店,該經理稱,380元是一年一個店的服務費用,600元是一年兩個店的服務費用,1900元是終生四個店的服務費用,而2萬元費用的服務標准這位經理說的比較含糊,她稱比如富婆想找年齡小的,即有特殊要求『只能意會』的情況。她關於價格的說法,與上述婚介老師『380元就是下崗的,經濟條件不好的,收費高的是經濟條件好的』說法,完全是兩碼事。當記者向該經理反饋何女士的意見及何女士要求退還部分費用時,該經理表示,讓何女士找她一趟,她可以親自處理此事。但之後,何女士卻意外地接到那位老師的電話,稱何女士是簽了協議的,她們就是一分錢不退,反映到哪裡也沒用。
針對婚介中心強調的何女士在她們的『婚介協議書』上簽了字,其中一條規定:『會費在甲方(何女士)登記入會時一次交清,甲方如中途退會,無論何種原因入會後所交費用乙方(婚介中心)不予退還。』不退費理由是否合理,記者日前諮詢了市消費者協會,據市消費者協會介紹,鑒於一些婚介中心『以格式條款』免除應承擔的責任,顯然是有失公允的。市消協一位負責人認為:該婚介中心的協議書中規定的這項條款是顯失公平的。誰能保證該婚介中心能經營到何女士『終生』,如果經營者的服務不能履行約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提供約定的服務,消費者也不能退款,顯然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保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這樣格式合同所列的內容也是無效的。
對於心怡婚介中心的『婚介協議書』,擊水律師事務所的潘強、朱米娜律師進行了點評。他們認為,此份協議書存在諸多霸王條款,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謂『霸王條款』,就是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一些『霸王條款』使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重失衡,其內容也違背了我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有關規定,是違法的。在何女士與婚介中心簽訂的協議書中,乙方(經營者)作為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單方面限制了甲方(消費者)的諸多權利,如對乙方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項目等的簡化,限制了甲方有合理理由的退費,對甲方的義務都寫得很明了,卻並沒有寫清楚乙方的義務,對乙方的服務以及終止服務的規定沒有詳盡的敘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該條款無效。格式條款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消費者根據合同法關於顯失公平可以變更或撤銷的規定,變更或撤銷該合同的條款。需注意的是,合同當事人要求變更撤銷合同條款的期限為一年,所以,在此合同中,甲方(消費者)可根據我國法律,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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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都是騙子,見的人都是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