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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9月是房產稅的征收期,日前,廣州地稅12366諮詢臺接到不少納稅人來電,諮詢土地價值是否需要並入房產原值繳稅的問題。12366諮詢臺表示:對已實行新會計准則的企業,如果2007年後自行開發或購置房產,在計算房產稅時其土地價值可不並入房產原值。
據了解,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乾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在計算房產稅時,房產原值是否包含土地價值,以會計制度規定為准。
據悉,新會計准則從去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就土地使用權的處理規定如下:『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所以,對於實行新會計准則的企業在2007年自行開發的房產或購置的房產,根據上述三種不同的處理規定,土地價值可以不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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