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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簽名『OK』,就用他人信用卡在煙酒店消費了3600餘元。信用卡主人將煙酒店老板告上法院進行索賠後,一審法院判賠2500餘元。
市民王紅的錢包4月被盜,其中有張信用卡。失竊當天,有人用這張卡在一家煙酒商店消費了3600多元。王紅報警後,與辦案民警共同到煙酒商店核實,發現消費小票上的簽字為『OK』、『楊玉』,明顯與王紅姓名不同。
王紅認為,由於煙酒商店老板孫海沒有核查用卡人的身份及簽名,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從而造成她的經濟損失,所以起訴進行索賠。孫海卻表示,現在煙酒店的經營者已不是他,所以王紅信用卡丟失並消費與他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孫海由於在用卡人簽名與王紅姓名明顯不符的情況下准許持卡人消費,應當承擔責任。而王紅對自己的信用卡沒有妥善保管被盜用,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為,雖然煙酒店已經核准注銷,但是POS機客戶名稱沒有進行變更,應認定為該POS機的特約商戶,對於王紅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所以一審判決賠償王紅損失2500餘元。(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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