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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從今年起被列入法定節假日。昨天獲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規定,今年中秋節從9月13日到15日放假三天。用人單位在9月14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9月13日到15日放假三天
今年中秋節放假三天,從9月13日到15日,9月13日(星期六)為公休日,9月14日(農歷八月十五,中秋節)為法定節假日,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調至9月15日(星期一)。用人單位在9月14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9月13日和9月15日公休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同時,本市勞動部門提醒勞動者,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另外,實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資制的勞動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勞動,視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資待遇。若在法定休息日提供了勞動,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今年計算加班工資有新算法
市勞動保障局負責人介紹,由於相關政策的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計算加班加點工資時,要特別注意兩點變化:一是月計薪天數由20.92天調整為21.75天。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從今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在折算職工日工資時,要用職工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天;二是法定節假日是帶薪假日。《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因此,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是帶薪休息,如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則應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近日發布的《關於職工加班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在正常支付其工資的基礎上,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中秋節加班費怎麼算
今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整了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調整後,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以本市新的最低工資標准每月820元為例,日工資標准約為:820元÷21.75天=37.70元/日;小時工資約為:37.70元÷8小時=4.71元/小時。如在9月14日加班1天(8小時),其職工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為:37.70元×300%×1天=113.1元/日;如9月13日和9月15日加班1天(8小時),用人單位應首先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職工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為:37.70元×200%×1天=75.4元/日。因此,三天加班費總計2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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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屬於公務員享有的權利
爲什麼不強制實施呢?國家既然制定了這些東西,就應該用法制監督實施,要不全是沒用的,我的老闆似乎看不見這些規定,什麼假都不給放,甚至中秋當天要求我們來上班,發瘋了!
我們放一天,不過額外補一天的工資,國家規定要補救200%呀!我們應該是補四天的工資的,TMD才補一天!我也是在東莞長安的私企!真不想做了!
有放,沒工資的。靠!!!</p>
中國石化東交油庫十一加班纔給我們300多,上哪找600多啊.
555555555555555~~~~~~~~我們這個裏面更黑。慘無人道!!!!!!!!
就是還不如不要放,心裏還舒服點.我們有一天也高興死了,三天,還是別想了,加班工資也別想了
《勞動法》規定得好,但是實施情況卻不盡人意。如果《勞動法》強制實行那就得體了。是吧呵呵
那這樣說來我也算是幸運兒了!每週都要雙休(未經過老大同意的雙休)~哈哈每年還有5天的帶薪年休假!我計劃回家過中秋+國慶=28天!工資還可以拿半個月的!
看來還是有很多朋友被壓迫的。我是在東莞橋頭鎮朗廈的一傢俬人廠工作,一個月2天假,每天還得加班3個小時就星期天晚上可以不用加班,但昨天星期天廠裏還在趕貨,我去朋友家吃飯了,結果打電話給我要我回來打送貨單,寄快遞。暈死我了 而且還拖了我2個月的工資了 真的在這受不了了 可能只有一天了 勞動法對於我們這樣的私人廠來說根本就不存在 怎樣才能使勞動法在小廠也能遵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