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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將來的刑法中真加入了人肉搜索的罪名,我們會發現那其實是個法律笑話。立法者該怎麼去定義人肉搜索這一行為?所謂的人肉搜索,無非是廣大網民利用網絡強大的信息匯集能力,尋找某個人的基本信息,這樣說還是過於『學術』化,更通俗更本質一點說,就是通過人打聽人。
譬如坐公交車發現了一見鍾情的陌生女孩,你想了解她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於是在網絡上求助:誰知道啊?恰好網上剛好看到的人有所了解,而他又非常八卦且有意幫助你,告訴了你相關信息或線索,這就是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其實是自從人類從樹上走下來學會說話以後就有的普遍行為。北京山頂洞人頭領發現另一個族群的人,就會問旁邊的人:『那個人是誰?』他開始啟動了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絕不是從『虐貓事件』纔被發明使用的,《西游記》裡就有過許多案例,孫猴子要是打不過某個妖怪,就會跑到天上去問諸仙『那妖怪是什麼來歷』,且屢次成功地把各色妖怪人肉(或叫仙肉)出來,那是誰誰誰的仙童或坐騎。要是孫猴子時代就有網絡,他要『仙肉』起來就不必費勁地翻筋斗雲,只要發個帖。
人與人之間的信息交流無處不在,那麼這種行動搬到了網絡裡,怎麼就變成了犯罪呢?在一系列的著名的人肉搜索事件裡,真正涉嫌犯罪的不是人肉搜索參與者,而是那些利用工作便利和權限透露本該保密的信息的那些人,譬如利用了銀行、電信、公安戶籍管理這些資料系統的人。因此要規范的是有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紀律,而不是人肉搜索本身。
熱衷於建議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人,要搞明白要規范的是搜索還是人肉,如果說搜索就違法,那麼每天都有數以億計的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每天都有人在使用網絡搜索引擎;如果你們針對的是人肉的話,那更是個笑話,街上問個路,那就是人肉問路,飯館裡問服務員有什麼特色菜,那就是人肉佳餚,問新來的同事是誰,你就是違法人肉別人個人信息了。非要立這樣的法去管制人肉搜索,結果無非是以後人人戴口罩,打死不開口說話。 (范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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