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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獲悉,該中心昨日開通了工傷保險專家熱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的有關負責人做客12333,與市民和用人單位進行直接對話。針對熱線諮詢的熱點問題,昨日專家給出三個方面的政策解析。
未參保單位及時補繳保險費
根據《關於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在2007年12月31日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在2008年8月1日以後,到其坐落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費補繳手續,從2008年1月開始為全部職工補繳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在補繳工傷保險費後,應到其坐落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和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辦理工傷審核登記及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和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在2008年6月30日前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2008年7月1日以後的工傷保險待遇(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
民營企業也能參加工傷保險
根據《天津市農民工參加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辦法》文件規定,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各類用人單位,均可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上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該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市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實行綜合費率制度,具體標准為2%,繳費基數按照用人單位支付給農民工的全部工資報酬確定,其中農民工本人工資報酬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綜合保險由用人單位按月申報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工傷醫療費票據丟了也能補
根據熱線諮詢的熱點問題,服務中心提醒參保人員應妥善保管工傷醫療費票據。如果不慎丟失,參保人員應立即到出具票據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票據丟失的相關證明。工傷職工應提供加蓋財務專用章的原始收費票據存根聯復印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後可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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