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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保姆在為僱主家擦玻璃時不慎墜樓,造成腰椎和足跟骨折。事發後,保姆將介紹她做保姆的家政中心經營者和僱主一起告上法庭。近日,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令僱主賠償保姆各項損失的60%,即人民幣8.5萬餘元,而家政中心不承擔責任。
范某是某家政服務中心的負責人,該家政中心系其個體經營。一天,婦女苗某來到該中心找工作,恰好一名80歲的退休老教師孫某正需要一個保姆。2007年12月的一天,范某為苗某出具了服務單,然後苗某來到孫某家試工。試用後,孫某對苗某感覺滿意,於是決定聘她做自己家的保姆。
次日,范某一次性收取苗某工作介紹費50元,並出具了收據。今年1月,苗某和范某作為甲乙雙方,把范某的家政中心作為介紹單位,共同簽訂了保姆合同書。合同約定:甲方孫某要求本站請保姆,經審查同意苗某從事此項工作,甲方孫某每月發給保姆服務費500元,一月一發不能拖欠。此後,苗某正式在孫某家做保姆。20餘日後的一天上午,苗某來到孫某家做家務。在擦陽臺玻璃時,她不慎從二樓陽臺摔到樓下。經診斷,苗某腰椎爆裂性骨折,右足跟部骨折。此後,她住院63天,支付醫療費5.3萬餘元。在此期間,孫某為苗某支付了醫療費1640元。
經交涉未果,苗某將范某和孫某一起告上法庭。她稱自己是受家政中心『分派』到孫某家做家政服務的,因此請求法庭判令二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19萬餘元。被告范某表示,他只是提供中介服務,並促成雙方簽訂保姆合同書,所以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孫某則表示,由於自己年老多病,於是到家政中心聯系服務人員。至於派誰,都是家政公司指定的。他與服務人員是平等關系,不是僱傭關系。而且他沒讓苗某擦玻璃,也不知她是如何掉到樓下的,所以不同意苗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職業介紹不應擔責
本案主審法官邢紀璇表示,本案三方簽訂的保姆合同,約定了苗某為孫某做保姆工作,孫某每月給付服務費500元,應認定雙方為僱傭合同關系。合同中寫明,家政中心為介紹單位,而且該中心一次性收取了苗某50元工作介紹費,沒有再收取苗某其他費用。據此,可認定家政中心為居間行為,其與苗某受傷沒有因果關系,所以范某不負賠償責任。根據苗某與孫某的僱傭合同,孫某作為僱主,對苗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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