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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未按規定進行巡視,一家食品公司的看夜人員在空調室外機失竊後,被公司告上法庭。
2007年9月,安某在某食品公司南開店擔任夜間值班工作,食品公司每月給付安某報酬500元。雙方簽訂的值班規定中約定:『值班時間晚上9:00至次日早晨9:00,工作期間應定時對店內、店外進行巡視』。2008年3月的一天夜間,食品公司設置在店外的兩臺『5匹中央空調室外機被盜』。在此期間,安某一直在店內睡覺。次日早晨,發現空調室外機被盜後,安某向食品公司報告。該公司立即報警,但案件至今未能偵破。
食品公司認為,安某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故起訴要求安某賠償丟失空調室外機的損失2萬元,以及營業額損失5000元。
紅橋區法院審理認為,食品公司僱傭安某看夜,安某在工作時間應當依約巡視。然而在空調室外機丟失的當夜,安某怠於履行職守,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現食品公司未能證明損失金額,但該公司受到損失已是既成事實,而安某又同意賠償食品公司1000元。綜合食品公司所受損失與安某失職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安某主觀過錯程度等各種因素,法院對安某賠償食品公司100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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