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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裁定,駁回了原郴州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楊秀善的上訴,維持原判。
楊秀善曾任湖南省郴州市地質礦產局黨組書記、局長,郴州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在任職期間,楊秀善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吳軍(該局司機)共同收受人民幣155.4萬元、美元1.56萬元、港幣18萬元、澳元8千元,折合人民幣共計191.5551萬元。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楊秀善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同時追繳了楊秀善違法所得191.5551萬元。
湖南省高院受理該案後,依法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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