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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購得一盒『立頓欣情茶』,但隨後發現其上加貼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志QS(Quality Safety)編號有誤,其代表的竟是一種調味料。消費者由此認為商家構成欺詐,在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據提出『退一賠一』的訴請外,還以《食品安全法(草案)》為據要求賠償10倍貨款。前天下午,本市和平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於某訴稱,今年3月17日,她在沃爾瑪和平路分店購買了一盒『立頓欣情茶』,生產日期為2007年8月5日。但其後,她在國家食品安全網上發現,『立頓欣情茶』包裝上加貼的QS標志有誤,其許可編號代表的並非茶類產品,而是一種調味料。由此,原告認為商家存在欺詐行為,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沃爾瑪和平路分店退還貨款15.5元,並賠償15.5元,同時按貨款的10倍賠償155元。而10倍賠償請求的依據是《食品安全法(草案)》。
法庭上,針對原告的訴請,被告方提出,QS標志並非他們所貼,而是由生產方加貼的,即使有問題,也不是他們的責任。並提出,『立頓欣情茶』本身已取得了市場准入許可,與案件涉及的調味料的QS標志同屬於一家公司,是生產方失誤,貼錯了標志。而生產方的工作過失不應由被告承擔責任。同時,被告方提出,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發出的關於對28類食品無證生產銷售進行查處的通知,2008年1月1日以前生產的新納入市場准入管理的食品(以生產日期為准),無論是否加印(貼)QS標志,允許合格產品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據此,被告方認為,己方無故意欺詐,也無質量問題,所以不能『退一賠一』,而原告所提的10倍賠償更是沒有依據,由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當庭,被告提供了兩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明茶類產品和調味料的QS標志同屬於一家公司。
針對被告辯稱,原告方的代理人認為,商家應對所售商品進行嚴格檢查,並非如被告所說,QS標志是生產方所貼,便與己無關。而被告方認為,對經營者的義務不能苛刻、不能擴大化,被告不可能對成千上萬的產品都一一檢查。辯論中,原告方還就茶類產品取得市場准入許可的時間提出疑問,因為許可證顯示取得許可的時間為2007年12月2日,而所購『立頓欣情茶』的生產日期卻是2007年8月5日。由此原告認為,『立頓欣情茶』一直是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進行銷售,並冒用了調味料的食品安全准入標志。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於原告的質疑,被告稱,許可證是發給生產方的,生產方是在得到許可後補貼了QS標志。
庭審中,原告方的代理人對依據《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出10倍賠償訴請的解釋是,雖然知道這一訴請很難獲得支持,但還是要堅持,其目的是為了告知消費者,正在進行審議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對商家的懲罰力度。
此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法律鏈接
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質量安全)的縮寫,獲得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經出廠檢驗合格的,在出廠銷售之前,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由國家統一制定的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或者加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志『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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