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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發了《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從9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將進行調整。
通知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限額由現行的40萬元提高到60萬元;職工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限額不變,為40萬元。
政策調整後,相比商業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政策優惠將更加明顯。例如職工需辦理一筆期限30年,金額60萬的住房貸款,如采用住房公積金貸款60萬元,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的話,月還款額為3302.08元,與政策調整前需辦理一筆40萬住房公積金和20萬元按揭的組合貸款相比,每月還款額可少183.97元,30年共節省利息支出62299.2元。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有新規
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發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管理辦法》,辦法明確,從9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管理實行新規定。
為解決職工未按規定辦理集中封存手續,導致不能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提取等問題,辦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職工與單位已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且尚未重新就業的,單位和職工本人均可辦理集中封存手續;二是單位即將終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為尚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三是原單位已終止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各市屬集團公司、各區縣建立的職工托管服務中心,應為尚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
辦法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後,原單位於職工在職期間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仍然承擔補繳等責任;職工重新就業的,職工本人應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從集中封存戶轉移到新就業單位;已轉入集中封存戶的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可以憑有關資料到原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
辦法實施後,各單位應對本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中與本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清理,對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集中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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