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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9日經表決,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中國外交部副部長何亞非此前在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作說明時表示,隨著政治、經貿關系的發展,中巴兩國在司法領域也逐步開展合作。2003年11月3日,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該條約已於2005年10月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為進一步加強司法領域的合作,共同打擊跨國犯罪,中巴雙方一致認為有必要締結刑事司法協助協定。2007年4月,中國時任外交部部長李肇星與巴基斯坦外交法律司法和人權高級顧問賽義德·沙裡夫丁·皮爾紮達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了《中巴刑事司法協助協定》。
《中巴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共26條,主要內容包括:協定的適用范圍;拒絕或者推遲協助的理由;司法協助請求的內容;執行請求的方式和規則;交流法律資料;爭議的解決;協定生效、修訂和終止的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