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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時間,本報接到不少年輕人諮詢,婚前要買房子了,由於房價高,不少需要父母的首付款資助,夫妻還貸款,這時在合同、辦證署名上有一些疑問,不同署名方式到底對以後房產的歸屬有什麼影響?編輯特意整理了幾種署名方式,供即將購買婚房的年輕人參考。
產權證登記在『准夫妻』名下:這種情況,房屋被認定是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被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首付款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婚的情況,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的錢款。但如果購房後,『准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的話,雖然『准婚房』還是被認定為雙方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被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的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外地法院出現過這樣的判例。
產權證登記在父母名下:此種情況房屋被認定是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被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產權證登記在『男方和父母』名下:若采用這種方案,房屋被認定是男方和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被認定為男方和父母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男方和父母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婚姻法》,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男方和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和父母』名下的也是這樣。
產權證登記在『父母和准夫妻』名下:若采用這種方案,房屋被認定是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被認定為四人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結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無權享有該部分的權利。
產權證只登記在『男方』或『女方』名下: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對於以上種種產權登記的方案,並不存在正確與錯誤的問題,只是不同的方案必將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不過,准婚房的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還因父母的介入變得異常復雜,因此,專家建議,當事人除了充分了解各種方案的法律後果外,還應妥善處理各種關系,保存好各種憑證,盡量避免日後產生糾紛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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