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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已對許霆案作出了裁定:核准廣東省高院的判決,許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書》中認為,許霆在明知自己的銀行卡內只有170多元的情況下,乘銀行工作人員尚未發現之機,非法取款174825元,並攜款潛逃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本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考慮到許霆是在發現自動櫃員機發生故障的情況下臨時起意盜竊,其行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與有預謀、有准備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相比,主觀惡意性相對較小;許霆是趁自動櫃員機發生故障之機,采用輸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竊取款項,與采取破壞手段盜取錢財相比,犯罪情節相對較輕。對許霆可以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二審的判決,許霆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