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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老總用單位公款為女兒繳納保險費,同時利用職務便利,以考察、代訂機票為名,收受關系單位的賄賂。日前,該老總因犯有貪污罪及受賄罪被法院數罪並罰,其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至市二中院。
今年51歲的郭某於2001年3月至2006年9月擔任本市某微電子公司總經理。2003年12月至2007年8月間,郭某同時兼任一家科技公司總經理,負責上述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全面工作。2006年8月,郭某在女兒大學畢業且已出國留學的情況下,指使上述微電子公司的相關人員以科技公司職工的名義,用本單位公款為其女繳納社會保險費。自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間,郭某共計侵吞公款9900餘元為其女投繳保險。2007年2月事情敗露後,郭某停止侵吞並退繳了2000餘元,其餘7000餘元尚未歸還。
此外,郭某還於2005年11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向承攬科技公司工程的一家綠化公司總經理吳某提出出國旅游的要求。同年11月25日至30日間,郭某在吳某、解某陪同下前往馬爾代夫游玩,其個人費用共計1.98萬元均由吳某支付。其間,郭某審批支付了吳某公司的有關工程款。2006年12月間,郭某未經審批以病休為借口,因私經上海出境赴美國,還要求與其單位有業務關系的某工貿公司總裁盛某具體安排,盛某為郭某支付了自上海赴美國洛杉磯、拉斯維加斯等地的聯程機票款3.3萬餘元,及其在美國期間的其他費用並在公司報銷,郭某對此默然接受。回國後,郭某又利用職務之便,將本人由天津往返上海的機票款3400元以差旅費名義用公款報銷。
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郭某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1年;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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