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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業男青年冒用他人名義,通過簽訂證券投資借款協議,騙取100萬元巨款,後投案自首。本市和平區法院日前經審理,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萬元。
去年12月26日,家住本市河東區的24歲無業男子張某冒用『李殿梅』的名義,與宋某簽訂證券投資借款協議,並持偽造的『李殿梅』的身份證開立銀行賬戶。轉天,宋某依照協議約定,將100萬元打入了張某提供的『李殿梅』的銀行賬戶內。同月28日,張某便將100萬元從賬戶中全部取走,後逃逸。今年2月6日,張某向警方投案自首。所騙取的贓款後被全部扣押並發還被害人。
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冒名簽訂合同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鑒於被告人在案發後有主動投案自首的情節,並退交了全部贓款,相應減輕了社會危害後果,有悔罪表現,依法可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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