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即將公布 中止勞動關系又有詳細規定
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鐵飯碗』
《勞動合同法》重要配套法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即將對外公布。今年5月,國務院公布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並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此次《條例》對勞動關系的概念、勞動關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的勞動合同等問題作了規定。
1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是《勞動合同法》中最被資方關注的內容,多被解讀為資方不可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此,征求意見稿列出了14種情形,表明用人單位可在相關情形下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這14種情形,本身並沒有超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范疇,只是對原有條文規定的一種梳理。
同時,針對勞方提出的意見,條例通過稿增加了一個條款,規定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這13種情形亦來自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等。『增加這個條款,是為從形式上達到平衡』,勞動保障方面的專家解釋說。
派遣勞動者工作滿兩年後可以『轉正』關於勞務派遣的問題一直引人關注。《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兩年的,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據介紹,增加這個條款,意義在於限制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務派遣方式,避免其將長期合同短期化。
此外,在法律責任一塊,《條例》增加了一些明確的標准。對於違反規定不制定職工名單的企業,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勞務派遣相關規定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不超過5000元的罰款。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網友評論 2 條,查看全部 | ||||
象這種情形,勞動合同無須籤,沒有一條是保護勞動者的"又回到從前"
嗚嗚嗚....我都幹了兩年多了,還有幹了快5年的!爲我們伸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