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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購物卡消費,商場卻讓顧客交納60多元的手續費,這讓消費者很納悶。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消費者使用購物卡購物時,有權享受購卡時的讓利,商家不能再扣除購卡時的讓利和優惠。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錢女士日前在一家電器店看中一臺價值2800元的冷暖空調,她要用購物卡支付,而售貨員卻說,如果刷卡需要多交納60元,因為商場在發放購物卡的時候已經一次性給予4%的讓利,因此顧客在使用購物卡消費時不能再享受之前的價格優惠。
錢女士氣憤地說,就算購物卡支付部分不能享受之前的讓利優惠,刷信用卡消費產生的銀行結算手續費應該由賣方承擔,怎麼能由顧客來承擔呢?考慮到購物卡過期不用就要作廢,所以她最後還是以2860元的價格買了空調。
赤峰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俊龍認為,目前國家尚無專門的法律對像現金券、購物卡之類的『代用幣』進行規定,因此錢女士與商場間的交易,原則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如果錢女士不願意支付商場要求的手續費,可以申請合同無效,也就是把購物卡退給商家或廠家,要求商家或廠家把購物卡上的錢退還。但原則上,顧客所持的購物卡的價值與卡上面所標識的價格相等,而商場之前辦理購物卡時的讓利和優惠不能對抗購物卡上面標注的金額,所以,商家不能扣除那部分讓利和優惠。
據了解,不少商場為方便顧客消費結算和擴大顧客群范圍,都推出僅在本商場內使用的購物卡、積分卡或者消費券。原則上,在指定消費場所內,這些購物卡、消費券等的價值與現金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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