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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昨日從多位權威人士處獨家獲悉,天津市財政局和天津保監局已聯合制定了新的財稅優惠政策,具體包括返還保險公司上繳的一定比例的營業稅,專項用於鼓勵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即通過地方財政補貼的方式來『曲線』實現個人稅優的目的,具體實施辦法目前已小范圍下發至相關保險公司。
明文叫停
天津濱海補充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被視為天津濱海新區保險改革試驗區的助推器,其中涉及的個人及企業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稅前列支比例分別為30%和8%),被業內人士一致看好。不過,對於個人交費享受30%的稅優政策,稅務部門存在異議(相關內容詳見本報今年8月6日報道《個稅收優惠被叫停,天津濱海補充養老險試點遇阻》)。
『已經明文叫停了。』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稱。他告訴記者,不久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向相關部門和機構下發了《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試點補充養老保險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將《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試點補充養老保險的通知》第五條,即『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保費支出在個人工資薪金收入30%以內的部分,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的事項刪除。同時,將《關於印發<天津濱海新區補充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第五章中與上述事項相關內容相應刪除。『如果稅務部門對稅收優惠政策不給予支持,就無法真正鼓勵企業幫助個人繳納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尤其是個人投保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將會受到一定影響。』上述人士評價說。
不過,就在相關保險公司為下一步的試點工作發愁時,在上述通知下發僅三天後,天津市財政局和天津保監局又聯合發文,連推三項財稅優惠舉措,一定程度上提昇了在津從事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積極性。
三項財稅優惠舉措
天津財政局和天津保監局聯合下發的這份《關於天津濱海新區試點補充養老保險有關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主要涉及三項針對在津保險公司開展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財稅優惠舉措,主要體現在返還一定比例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其中一項將直接惠及到個人投保者。
對在天津新設立的獨立核算的保險公司,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兩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返還部分,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兩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同時,對於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征契稅,並免征征房產稅三年。
另外,對保險公司開辦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的具體險種,凡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並列入免稅名單的,可免征營業稅。
最重要的一項舉措是,對保險公司取得上述列舉范圍之外的其他應稅收入,從2008年開始,由有關財政部門給予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的優惠政策,返還的營業稅專項用於鼓勵城鄉居民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事實上,這是通過地方財政補貼的方式,來曲線實現個人稅優的目的,關鍵還要看返還的幅度有多大。』一家在津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分析說。
返還比例逐年確定
返還的比例在通知下發後的一周內便有了分曉。天津保監局和天津財政局緊接著發布了有關財稅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
在對各保險公司返還的營業稅與上年度補充養老保險標准保費的比例進行計算後,監管部門確定應補助投保人的統一比例為:取最低比例值並不高於15%,逐年確定。同時要求各保險公司按統一比例將獲得的上述返還的營業稅補助給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投保人,當年結餘部分結轉至下一年。
具體實施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後,向天津市財政局申請返還營業稅,由天津市財政辦理撥款。在取得財政部門返還的營業稅10個工作日後,將返還的營業稅金額、上年度試點補充養老保險標准保費等情況報告天津保監局。
實施辦法中明確,稅收返還資金由天津市財政和區縣財政分別負擔,並通過兩級財政年終結算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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