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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來自重慶、貴州等地的搶劫、盜竊團伙,先後在本市和河北省等地17次深夜洗劫商店和工廠,搶劫了63萬餘元的財物。由於被告人隱瞞了一次罪行,法院開始以搶劫罪和盜竊罪判處該案首犯死緩。但在案件審理期間,同案被告人將首犯的一起『漏罪』檢舉出來。近日,本市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判處該案首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劫匪原是內鬼
張某一伙第一次實施搶劫是在2005年10月28日。這天凌晨,這伙不法之徒竄至本市大港區趙連莊鎮的一個飯店,搶劫這家飯店經營者劉某夫婦人民幣800元和手機等物。
同年12月6日,張某、董某等多人,租乘一輛出租車,竄至靜海縣一家金屬制品廠。他們蒙面持刀,破門而入,將值班人員捆綁起來。他們撬開屋內的保險櫃後,將現金4萬餘元和一部手機搶走。
案件偵破後,值班人員纔知道,原來蒙面作案的一名匪徒是曾經在廠內打工的外地男子董某。2004年,他曾在該廠打工8個多月。
一次搶劫10餘萬
有幾次,張某等人一次就能搶劫10萬餘元的現金和財物。2006年1月30日凌晨,張某等人駕駛汽車竄至河北省霸州市的一個批發部。很快,張某等人就將經營者的手腳捆住。之後,他們搶走現金9.3萬餘元,價值6300餘元的黃金飾品和價值1.9萬餘元的香煙。
2006年2月5日,在靜海縣一家通訊營業部,張某等人搶得現金15萬餘元和價值7萬餘元的66部手機,以及大量手機卡和充值卡。
改判死刑
去年,法院以搶劫罪和盜竊罪判處張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他被告人也分別獲刑。判決後,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此後,中級法院依法報送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在高院審理該案期間,有關方面根據同案被告人檢舉的線索又發現,張某等人於2006年2月1日在河北省青縣一家超市實施搶劫犯罪一次。
最後確認,張某等10人伙同他人『轉戰』天津靜海縣、大港區,河北省黃驊市、霸州市、青縣等地,實施搶劫作案17起,搶劫財物總價值63萬餘元。此外,他們還實施盜竊一次,盜竊財物總價值2.9萬餘元。鑒於存在漏罪,市高院將案件發回中級法院重審。檢察機關經補充偵查後,再次對張某等人提起公訴。
中級法院經審理後,判處張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檢舉同案人員其他罪行的被告人則被法院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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