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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鄉住房
城鄉住房的恢復重建,要針對城鄉居民住房建設和消費的不同特點,制定相應的政府補助支持政策。對經修復可確保安全的住房,要盡快查驗鑒定,抓緊維修加固,一般不要推倒重建;對需要重建的住房,要科學選址、集約用地,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抗震設防標准,盡快組織實施。
第一節農村居民住房
——農村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要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實行農戶自建、政府補助、對口支援、社會幫扶相結合。
——改進建築結構,提高建築質量,符合抗震設防要求,滿足現代生活需要,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傳統風貌,節約用地,保護生態。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規劃設計力量,為農村居民免費提供多樣化的住房設計樣式和施工技術指導。
第二節城鎮居民住房
——城鎮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要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政策支持的原則,依據城鎮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實行維修加固、原址重建和異址新建相結合。
——對一般損壞的住房要進行加固,對倒塌和嚴重破壞的住房進行新建。
——做好與現行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的銜接,重點組織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建設。中央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納入所在地城鎮居民住房重建規劃。
——恢復並完善原址重建居住區的配套設施,異址新建住房原則上應按居住小區或居住組團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商貿網點和公共綠地等。
第五章城鎮建設
城鎮的恢復重建,要按照恢復完善功能、統籌安排的要求,優化城鎮空間布局,增強防災能力,改善人居環境,為城鎮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第一節市政公用設施
——原地重建城鎮應以修復原有設施為主,結合未來發展需要適當提高水平;異地新建城鎮要根據功能定位、人口規模、建設標准和技術規范,合理配置市政公用設施。
——優先恢復城鎮道路、橋梁和公共交通系統,統籌考慮生產生活需要和應急救災需要,改善路網結構。道路的恢復重建要與供排水、電力、供氣供熱、通信、廣電、消防等市政管線統一規劃,一並實施。
——保障飲用水安全,滿足長遠需要,修復重建水源地、水廠和供水管網。城鎮原則上應設置獨立供水系統,供水壓力能滿足需要的,可以幾個城鎮共用供水系統,並向周邊村莊延伸。
——根據資源情況,統籌考慮城鎮能源結構,推廣使用清潔環保能源。以現有城鎮供氣系統為基礎,恢復重建配氣站和供氣管網。具備供氣供熱條件的,在恢復重建中要統一規劃建設供氣供熱設施。
——恢復重建受損污水處理廠和污水管網。沒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城鎮,應在恢復重建其他市政設施時同步規劃建設污水管網。污水較易匯集的城鎮,可共用污水處理系統;縣城應按雨污分流進行規劃和建設。
——有條件的地區要按照村收集、鄉鎮運輸、縣(市)處理的方式,恢復重建生活垃圾無害化、資源化處理設施。
——按標准設置緊急避災場所和避災通道。恢復重建公共綠地。
第二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恢復重建,要盡可能保留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明確嚴格的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內受損輕微、格局完整的建築,應對重點部位進行加固或修繕;確需重建的,其外觀要延續傳統樣式,盡可能利用原有建築材料或構件。
——恢復重建歷史文化街區內損毀的現代建築,應與整體風格相協調。
——對擬申報國家級、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應在恢復重建中切實保護其歷史文化特色和價值。
第六章農村建設
農村生產生活設施的恢復重建,要與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相結合,做到資源整合、分區設計、分級配置、便民利民、共建共享。
第一節農業生產
——穩糧增收,突出優勢,做強產業,因地制宜恢復發展優勢特色農產品,積極發展生態農業,穩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立足資源優勢,恢復重建一批專業化、標准化、規模化的優質特色農產品生產基地。
——恢復重建受損農田、蔬菜及食用菌生產大棚和農機具庫棚、畜禽圈捨、養殖池塘、機電提灌站、機耕道等設施。
——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和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及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抓好農產品加工和收購、倉儲、運輸的恢復重建。
第二節農業服務體系
——加大對農業技術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開發新產品,發展新產業,促進農業結構調整。
——恢復重建良種繁育、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市場信息服務、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和農業科研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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