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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天津公布了《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中對於殘疾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的優惠政策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
本市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扶持。對自籌資金不足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可以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合伙經營和組織多人共同就業的,可以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貼息扶持。
對創業成功率高、促進就業明顯的項目給予獎勵。對創業成功人員,根據促進就業的成效,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
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主創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可將其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按照不超過12個月的標准一次性發給本人。對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實現自主創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一次性發給本人不超過6個月標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勞動行政部門根據領取營業執照期限,給予一定扶持資金。
自主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吸納失業人員就業的,按吸納人數給予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
招用勞動者七行為違法
《草案意見稿》指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內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有下列行為:提供虛假招聘信息;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財物;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以實習名義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學校按照教學要求組織的實習除外;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鼓勵扶持殘疾人就業
《草案意見稿》指出,本市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吸納失業人員的企業、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按照規定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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