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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去世前留有一份公證遺囑,寫明自己的財產由兒子繼承。但是她的女兒和80多歲的生母卻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起訴要求一並繼承遺產。日前,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證遺囑部分無效,判決女兒和生母獲得部分折價款。
年近40歲的王芳表示,她與王凱是兄妹關系,父母生前在2004年11月購買了一套私產房,權利人登記在父親王大朋的名下。
王芳說,她的父母相繼在2005年、2008年去世,為了遺產的事,她多次找到王凱商量,但是對方則以『家母已下遺囑』為由,不予理睬,又拒絕出示相關證明。為此,王芳和80多歲的外婆劉紅認為王凱的行為明顯侵害了她們的合法權益,所以起訴要求繼承父親生前個人所有的房子。
但是王凱則表示,2005年父親去世後,房屋沒有作處置,權利人登記也沒有作變更。2008年1月母親孫平去世後,留有一份公證遺囑,明確表示王凱繼承全部遺產。在審理期間,經王芳申請,本市一家房地產土地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了評估,確定房屋市場價值為38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公民死亡後他的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其遺產。所謂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此案中,2005年,王大朋去世後,應先將房產的二分之一份額分出,為孫平所有,剩餘的二分之一份額,作為王大朋的遺產,由王芳、王凱及孫平各繼承三分之一。2008年孫平去世後,她的合法繼承人有子女王芳、王凱以及劉紅。
由於孫平生前立有一份遺囑,明確表示她所擁有的房產份額全部由王凱繼承。但是,考慮到孫平對她的母親劉紅有贍養義務,且老人年事已高無勞動能力及生活來源,完全依靠幾個子女照顧生活,依照《繼承法》相關規定,應對她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這份遺囑應屬部分無效。法院一審判決房屋由王凱繼承,王凱給付王芳折價款6.4萬餘元,給付姥姥劉紅折價款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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