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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獲悉,實行計劃生育以來,本市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達到一定年齡後,如果符合相關條件(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天津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的,每月可得到一定數額的特別扶助金。
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家庭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形成的特殊群體,面臨著許多實際問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實行計劃生育以來我市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特別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將終止特別扶助金。
申請人得提供相關證明
據了解,凡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人員,應通過本人戶籍所在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上證明連同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等證件的復印件一並交村(居)委會。村(居)委會接受復印件時,將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後,填寫《天津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申請表》。
每人每月扶助200元或160元
獨生子女死亡的特別扶助對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准發放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的特別扶助對象,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標准發放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享受特別扶助金的原獎勵扶助對象,不再重復享受獎勵扶助金。特別扶助金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不計入家庭收入。據了解,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一年發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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