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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貨車幫他人運送價值47萬餘元的偽劣香煙,車主及司機獲判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艾某購買了一輛貨車,僱傭戴某駕駛車輛。2008年3月31日,在艾某的指使下,戴某駕駛該車為他人運送假煙,卸貨時被當場抓獲。經清點該車運送各種香煙計12110條,後經鑒定全部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總計價值47萬1千元。後艾某也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艾某在明知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卷煙的情況下,仍積極提供車輛;戴某在艾某的指使下,駕駛其車輛運送偽劣卷煙達12000餘條,價值達47萬餘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予懲處。鑒於二被告所運送的偽劣煙草在卸車時即被發現並扣繳,尚未進行實際銷售,系犯罪未遂,且屬從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艾某的作用大於戴某,因此對艾某應從輕處罰,對戴某應減輕處罰。
法院最終判決艾某戴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艾某獲判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5萬元;戴某獲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亦處罰金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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