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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項獨立的罪名,首現於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單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刑法修訂時予以吸收。然而,自從這個罪名正式出現的那一刻起,20年來不僅在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議不斷,而且在社會公眾中備受質疑,人們普遍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已經淪為腐敗分子的『救生圈』、『護身符』和『免死牌』。
應當說,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從目前的5年提高到10年,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充分聽取民意並積極回應民意的具體行動,必將受到廣大公眾的歡迎和肯定。不過,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雖然符合民意訴求方向,但仍難以消除公眾質疑。
正方
高樹勇現任秦皇島市檢察院檢察長
高樹勇:貪官『擋箭牌』效用大減
在我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運用至今已有20年。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首次確定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一罪名。
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第395條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此次把最高刑期從5年提高到10年,從執法實踐看,10年有期徒刑已經向全球最高標准看齊。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了舉證責任倒置,盡管此一設定是在檢察機關無法證明其財產的非法來源的情況下退而求其次的選擇,但對於打擊犯罪嫌疑人的囂張氣焰和打消僥幸心理意義重大,對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線,獲取犯罪真相提供了法律支持。
此次提刑,表現了國家加大懲治腐敗力度的決心,順應了民意。坊間即便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師出無名』的觀點,也同樣支持嚴懲此類犯罪行為,只是角度不同罷了。而公眾對於貪污腐敗分子深惡痛絕,對於加大嚴懲力度呼聲很高,因此此次提刑,立法機關正是考慮到了打擊腐敗的力度以及民心走向。
王成棟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研究所教授
王成棟:提高刑期也還是『重罪輕罰』
對第395條第1款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單獨作為一個罪名,在諸如財產申報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經濟活動中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尚不足夠清楚的今天,繼續保留並作為一個過渡性制度是有必要的。
待相關制度建立後,取得財產的行為界限比較清楚之時,取消本罪名而直接納入貪污罪或賄賂罪也是可行的。但將最高刑5年修改為10年,我看卻是『重罪輕罰』,不足以有效遏制貪污賄賂行為。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公職人員以權謀取非法利益的途徑越來越多,利益數額越來越大,過去收受幾萬元、幾十萬元就成為大貪污犯,而現在幾十萬、幾百萬已是平平常常,甚至幾千萬、上億元也是司空見慣。
原海南省文昌市委書記謝明中貪污2500萬元,其中有800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而對此項僅判兩年,這是近期被公眾視為『放縱』職務犯罪的又一事例。而許霆在出故障的ATM機上取款17.5萬元,被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二審雖然改判為15年,民眾仍然普遍認為過高。
之所以有如此民意,就在於對於職務犯罪中類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失之於寬,而對於作為平民的一般犯罪操之於嚴,而事實上,包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職務犯罪,不僅侵犯了財產所有權,擾亂了財產關系的秩序,更重要的是破壞了作為公共職務的純潔性,破壞了公權力的權威,損害了公眾對公權力的信任。
對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中的『來源』問題,有人認為查不清就是合法的,對持有查不清的財產定罪就是『有罪推定』,而大多數懲治貪污受賄罪的檢察官、法官,乃至辯護人的律師,都認為『巨額財產基本上就是受賄和貪污所得』,事實到底如何?缺乏統計和數據分析,更缺乏跟蹤調查研究,導致行為性質和後果的認識乃至治理時的研判失之於偏頗。
因此,在不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情況下,提高刑期到15年或20年是完全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