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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前世今生?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首次確定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一罪名。
1997年10月1日,經過全面修訂的新刑法,在這則補充規定的前提下,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了修改,並將其納入新刑法的貪污賄賂罪一章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隨著人們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了解,越來越多的貪污受賄案中出現了這一項罪名,而不明來源財產的數額也越來越龐大。
199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其頒發的《關於認真查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案件的通知》中,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差額巨大』的標准確定為5萬元。4年後,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正式規劃到新刑法受賄貪污罪一章中後,立案標准提高到10萬元。199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的標准的規定(試行)》中,又將立案標准由10萬元提高到30萬元。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像一個『筐』,貪官們想不起來、說不明白的,都可以往裡裝。這句坊間的戲言,道出了久被詬病的法律漏洞:面對幾十萬甚至幾百萬元的巨額財產,當前一些腐敗分子不約而同地得了『健忘癥』,一句『記不清楚了』便統統打包,去接受『最多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
刑法第七次修改堵上了貪官們的這條『退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也就是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翻了一番。
『提高刑期深得人心。』一直關注刑法第七次修改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玉勝今天(2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一方面能夠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另外也能起到一種震懾作用,對我們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非常有好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更是認為,『這樣的修改反映了國家在今後對待腐敗問題的姿態』。
二十年未變
五年刑期難以『罰當其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不『年輕』,據專家介紹,這一刑罰至今已有20年歷史,它是伴隨新中國經濟發展而出現的。
1988年1月,在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通過的《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首次出現。
一個不容忽視的背景是,那一年,商品經濟大潮以不可阻擋的氣勢席卷社會的每一個角落。也是在那一年,腐敗現象開始得到高層的重視。那時,國家工作人員中已出現了個別的財產來源不明的『暴發戶』,一些人的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官方資料顯示,確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目的,就是要打擊新經濟形勢下,出現在國家公務人員身上的腐敗問題。
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吸收了這一罪名,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韓玉勝說,平心而論,這條法律對懲治腐敗起到了不小的作用,讓一些腐敗分子現了『原形』。
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個被判處死刑的省部級官員胡長清,在收受、索取他人財物544.25萬元之外,對自己涉案的161.77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被法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昭耀從1990年至2005年非法收受賄賂704萬元,構成受賄罪,另有810餘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008年8月25日,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書記謝明中因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海南省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謝明中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巨額財產包括人民幣五百餘萬元、港幣一百八十餘萬元、美元九萬餘元……
隨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越來越多地進入人們的視野,不少人發現,不明來源財產的數額越來越龐大,從一開始的幾萬元、十幾萬元,逐漸躍昇到幾十萬乃至幾百萬元。
據刑法專家介紹,1993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曾下發一個通知,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差額巨大』的標准確定為5萬元。1997年刑法修訂後,此罪的立案標准被提高到了10萬元。僅僅兩年之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在《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的標准的規定(試行)》中,將立案標准由10萬元提高到30萬元。
立案標准在6年間提昇了6倍,5年的量刑標准卻『我自巋然不動』。也就是從此時起,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開始在社會上、學界和司法界引起爭議。
佔據主流的一種觀點是,對那些貪官來說,同樣一筆巨額財產,老實交代了就是『受賄』,罪可至『掉腦袋』,若『實在想不起來了』,就是『來源不明』,無論你的巨額財產和真實合法的財產之間的差額有多大,最多就是5年刑罰。
『如此一來,該罪名不僅愈來愈難發揮懲治腐敗行為的作用,而且有可能成為腐敗分子逃脫貪污、受賄罪處罰的「救生圈」和「護身符」。這與罪刑相當的原則越離越遠,這樣的規定顯然應該修訂。』許多刑法專家乃至官方人士越來越多地在公開場合,明示這一態度。
曲新久認為,另外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因地域、經濟等差異而產生額度相差懸殊但獲刑相同的現象普遍存在』。對比諸多案例可以發現,在經濟發達地區,不明來源的財產達數百萬元,可能就判個3年;在一些落後地區,幾十萬元的財產不明,也可能被判3年甚至更多。曲新久認為,根源就在於現行規定並未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劃分量刑檔次。
2004年,全國人大代表丁海中在『兩會』期間發出呼吁,建議提高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期。同時,將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劃分若乾檔次,分檔量刑,數額特別巨大的可處以死刑。
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也建議,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罰標准從現在的5年提高到無期徒刑。
據權威部門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曾提出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加重刑罰的建議。
『從總體上來說,我認為在目前我國刑罰的整體嚴厲程度不能降下來的情況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其他罪相比,確實存在量刑幅度分層不夠、刑罰偏輕的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認為,立法機關正是出於反腐敗的考慮和對民意的回應,作出了修改刑法的決定。
2008年8月25日,20年未變的標准終於有了調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作出了說明:此次草案做了兩點重要修改,一是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從5年提高到10年;二是將一個量刑檔次修改為兩個量刑檔次。
『這樣修改,既加重了對這類犯罪的懲處,在量刑上又與貪污賄賂犯罪有所差別。』李適時說。
『很顯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為司法機關從重處罰提供了法律空間。』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認為。
翻了一番
『避風港』之嫌能否完全消除
十年牢獄,能否嚇退那些貪官?
不少觀點認為,相比貪污受賄罪所規定的最高刑———死刑,十年還是太輕。這樣並不能真正堵死貪官的退路,那些貪污受賄的人還是有躲避的餘地。
韓玉勝的觀點則相對中立,他認為最高刑期10年是有點偏輕,可以適當增加到15年。
但曲新久認為,10年刑期和世界其他國家相比已經很重了。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提供的參閱資料,對於類似情況,美國規定處5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新加坡規定刑期不超過10年;印度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文萊則規定處7年監禁。
有人提出,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所以應該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提高到與貪污罪、受賄罪一樣。
『這種觀點有失偏頗。』記者采訪的多位刑法專家均表示,因為我們並不能證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涉及的財產完全就是貪污或者受賄所得,因此,在立法上適當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並不意味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與貪污罪、受賄罪的法定刑『等量齊觀』。
劉仁文解釋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刑法規定的其他罪名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將證明責任部分地轉移到了被告人身上,即刑法規定由被告人自己說明其超出合法收入財產的來源,如果不能說明就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論處;而其他罪名都是由公訴方即檢察機關來承擔證明責任的。
『正因為考慮到該罪將證明責任部分地轉移到被告人身上,而公訴方只需證明被告人存在與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財產或支出即可,立法機關纔把刑罰的幅度定得較低,而不是像貪污、賄賂罪那樣把法定最高刑定為死刑。』劉仁文說。
一些激進的觀點認為,鑒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一些貪官的『避風港』———這一質疑的存在,最徹底的解決辦法就是,從立法上取消這一罪名。
韓玉勝對此表示明確反對:『如果取消,就會有更多的貪官逍遙法外,錢的來源說不清就說不清了,無法定罪,也就無法認定這些錢的性質,這樣不僅不能消除有些人擔懮的貪官「避風港」問題,反而可能使這個「避風港」越來越安全了。』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出現,是為了適應我國打擊腐敗行為的客觀需要。在現實中,要認定貪污罪或賄賂罪,需要有形成鎖鏈的證據,像行賄受賄這種一對一的犯罪,以及某些極其隱蔽的貪污犯罪,如果他本人不承認,又找不到別的有效證據,要證明就非常困難。』劉仁文舉例說,『我們經常能看到這樣的案例,一個「貪官」被挖出來後,明明有大量的財產超出其合法收入,大家都認為那些錢財一定是貪污、受賄得來的,但檢察機關卻因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而不能對其定罪。為了不讓貪腐分子逃脫法律的制裁,立法只好退而求其次,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規定一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盧建平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從法理上來說,就是一個兜底性的條款。還有刑法專家點出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實體法價值所在———嚴密法網、堵塞漏洞,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罰。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們一致認為,『對這一罪名,應該不斷完善,而不是取消。』
在刑法專家看來,對於目前爭議的焦點,量刑過輕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而量刑分層的問題,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細化。韓玉勝的建議是,可以考慮100萬元以下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可以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來源不明的財產在50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透露,之所以在這次審議中沒有提出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涉案額度進行層次化,主要考慮到中國幅員遼闊,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各地區的收入、消費水平也是層次明顯。如果在刑法中進行劃分,必然導致各地區司法審判與實際情況的矛盾。他認為,具體標准如何劃分,應該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司法解釋作出詳細規定,尤其是如何確定佔有財產與合法收入差額問題,一定要根據每個地方的經濟指標作出合理的裁決。
何時單獨適用
專家冀望官員財產申報立法
另一個事實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雖在1988年『入罪』,但這一刑罰在二十年來幾乎沒有單獨適用過,而是多依附於貪污、受賄等主罪。在不少有名的案件中,往往都同時附帶著一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有人將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歸結為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匱乏。
據專家介紹,財產申報制度是指法定范圍內的國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申報其財產狀況及變化情況,並接受有關機關監督檢查的法律制度。通俗地講,就是官員在上任前要公開自己的家庭財產,上任後每年都要如實申報,申報後社會各界和官方都可以查他的財產。官員離職時要接受審計,說明其所有現有財產的來源。
韓玉勝認為,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非常有必要』。
『財產申報制度意義很明確,就是反腐防腐。』中國政法大學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長劉俊生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明了相同的觀點,『在沒有財產申報制度的情況下,要對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進行定罪,就會出現一些學者所擔心的合法性問題;但如果我們有財產申報制度,一旦查出官員的實際財產與所申報財產差額巨大,我們就可以單獨適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這一罪名了。因為你的財產來源應當是明了的,由於你違反了財產申報法,纔導致現在要你自己來證明財產來源合法的局面。』
據劉仁文介紹,盡管我國有《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乾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但這一文件更側重於對乾部的內部規定,並非法律,而且要求申報的主要內容是工資獎金等收入,並不是所有財產。
記者了解到,早在1989年,就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制定財產申報法,1994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時隔13年之後,也就是在去年,國家預防腐敗局有關人員也曾表示,要在適當的時機推出財產申報法。
記者獲悉,今年5月,新疆阿勒泰地區率先在全國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把過去通行的官員『收入申報』擴大為『財產申報』,並承諾在阿勒泰廉政網和當地主流媒體上公示黨政官員的『財產申報結果』。
據報道,阿勒泰地區的財產申報制度是一個比較完整的制度設計,包括『申報、公開、監督和問責』四個前後相承的環節。這一制度還把離任申報的時限延續到退休後三年期滿為止,並將2009年1月1日定為首次申報時間,『凡在該規定首次申報前不主動上繳違法違紀收入的,紀檢監察機關將根據非法財產所得數額、情節,給予從重或加重直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建議司法機關按最高刑罰量刑。』
業內評價,這一破冰之舉,為中國建立官員財產公開制度提供了『良好范本』。
但也有很多人擔心,這麼好的財產申報制度,到底能不能真正實行?就算實行,到底能走多遠?
財產申報制度
財產申報制度是指法定范圍內的國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申報其財產狀況及變化情況,並接受有關機關監督檢查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
財產申報制度一旦建立,任職前,官員要向相應機關申報其個人和家庭的所有財產;任職中,官員要隨時申報個人和家庭增加的財產;離職時,官員要接受審計,說明其所有現有財產的來源。在這種制度下,腐敗問題就比較容易被發現,同時,對意欲腐敗的官員也會有一種威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