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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你身在何處,都可能被人隨時用電話監聽談話內容;一支外觀普通的『圓珠筆』,竟然是偷拍工具,可以清楚地拍到10公裡范圍內的場景……你千萬不要以為這些只是影視劇中的情節。隨著科技手段的日新月異,這種潛藏在暗處的『第三只眼』讓人防不勝防,而且已經走進了普通百姓的生活。在塘沽區洋貨市場,這些『窺探隱私』的工具正大張旗鼓地銷售著。
竊聽手機隱私無處藏
洋貨市場作為華北地區首家專門進行進口貨交易,擁有2000多個固定攤位的市場,因銷售廉價的家電、照相器材、服裝、手表、打火機等吸引著全國各地的游客。10月3日,正值黃金周,各地游客將洋貨市場擠得嚴嚴實實。在一個擺著十多個望遠鏡、面積不到5平方米的小攤上,寫著『手機竊聽器』的廣告牌吸引了眾人目光,記者費了很大勁兒纔擠進去。
攤位旁一位操著東北口音的中年男子用手指著這個廣告牌說:『有買的嗎?買的話,我給大家演示一下。』圍觀的人群大聲回應:『你不演示,我們怎麼買?』中年男子一邊解釋『這玩意兒只能偷偷賣』,一邊用手機通知同伴送貨。不到5分鍾,一青年男子將一個火柴盒大小的黑色物品送到後迅速離開。
中年男子舉起黑色火柴盒大小的物品說:『這就是手機竊聽器,別看它小,可神了,只要你放進一個手機卡,把它放在你想竊聽的位置,撥通裝在竊聽器內的手機卡,就能隨時監聽你所要監聽的對象。這玩意兒的好處是,體積小不易被人發現,即使那人身在國外,也能竊聽。』
為了驗證竊聽效果,該中年男子將自己的手機卡裝進這個黑色火柴盒,讓一名游客跑到室外撥打該號。幾分鍾後,游客返回說:『還真神了,剛纔室內的聲音,我在手機裡聽得一清二楚。』見游客有些動心,該男子趕緊介紹說:『今天上午,我已經賣出了5個。買的人大多數都是用於監聽他人隱私,或者竊聽商業秘密。』
攝像筆錄音還能錄像
離賣手機竊聽器的攤位幾米的距離,一個銷售攝像筆的攤位進入記者眼簾。攤主是一位個頭中等、身體微胖、操著東北口音的男子,見記者盯著攝像筆廣告牌,小聲地問道:『有心氣兒嗎?如果買的話,我給你當場測試一下,這是一款最新產品。』說著,該男子從攤位底下拿出一個手機盒大小的包裝。
該男子打開包裝盒後介紹說,這款攝像筆的外觀跟普通筆幾乎沒有區別,分為上下兩個部分,上半部分是攝像裝置,不僅可以攝像錄音,還可以拍照,像素高達900萬,高靈敏度的麥克風在15平方米內可清晰地把聲音錄下來。筆帽內還裝有內存卡,可存儲5個小時的視頻和音頻錄像;下半部分是圓珠筆,可替換標准筆芯,耐用環保。『只要將筆從中擰開,就是計算機USB標准接口,無需驅動器,無需外接電源,就能將攝錄的內容存到電腦上。』
攤主指著筆帽上一個針孔大小的眼兒,笑著說:『這就是攝像頭,很難發現的。』接著,他按下筆帽頂部的按鈕,筆帽上的指示燈亮了,『開機了,現在開始攝像,有效攝像距離約30米。』
偷拍工具屬三無產品
走遍洋貨市場記者發現,該市場銷售手機竊聽器、攝像筆、攝錄望遠鏡、監聽器等偷拍、偷錄器材的攤位多達近百個。有的攤位將這些設備擺到攤位上公然銷售,有的則是將一個廣告牌擺到顯眼位置,吸引游客眼球。
由於各款產品功能不同,價格也相差甚遠:一個手機竊聽器的售價在200至800元之間;一臺攝錄望遠鏡的價格在七八百元左右;一支攝像筆的價格在200至980元上下。盡管價格不同,但這些產品有兩個相同點:1.無牌子,無合格證,無生產廠名;2.購買這些器材本應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而在這裡,購買者不僅不需出示證明,買得越多攤販越高興。
『銷售這些「三無」偷拍工具,你們不怕被執法部門查處嗎?』針對這一疑問,一攤主有些不屑地回答:『在洋貨市場很多人都公開賣。不過,賣的人都有准備,一般不將太敏感的貨擺在攤位上,都只是放一張廣告。查的話,我們將廣告撤下就可以了。有人要的話,我們纔拿出來,或者臨時打電話要貨。』
律師說法
公民隱私誰來保障
北京高朋律師事務所天津分所律師趙紅文指出,高科技竊密器材的出現,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也可能觸犯他人的商業機密,而個人隱私被侵犯更不在話下。隱私權的保護是非常敏感的話題。隨著通訊、攝像、數碼技術的發展,偷窺方法不斷昇級,不法分子為了牟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販賣、傳播他人隱私照片、錄像、錄音等。
趙紅文認為,我國關於隱私權保護的法規非常少,《民法通則》僅規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並沒有對隱私權做出相關規定。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雖然已經列入偷窺、偷拍、竊聽他人隱私的行為,但打擊力度還不夠。
趙紅文講述了這樣一個案例,蔣艷和丈夫袁某2005年結婚,婚後蔣艷發現袁某與好幾個女人關系曖昧。2006年蔣艷生小孩後,被袁某趕回娘家居住,而後公然把別的女人領回家。為此,她多次向丈夫的單位及有關部門反映,但因沒有確鑿證據未被受理。去年12月,蔣艷為了取得證據,在臥室的床頭櫃裡放了一支錄音筆,取得了袁某與孫某鬼混的音像資料,然後依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袁某離婚。今年4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了蔣艷的訴訟請求。誰知,今年5月,孫某向法院起訴,稱由於蔣艷私自錄音,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從而嚴重損害了他的人格尊嚴及身心健康,故欲追究被申請人的刑事責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趙紅文認為,如果手機竊聽器、攝錄像望遠鏡、攝像筆肆意在市場上流通,公民的隱私權難免受侵犯。法律對隱私的保障有限,即使在公眾地方被人偷拍,而且被人公開傳閱或在互聯網上傳送,除非相片被用作商業用途,否則很難從法律途徑追究。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要堵住源頭,禁止非法銷售偷拍器材。
法律鏈接
《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我國對間諜器材的界定,主要體現在《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三)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顯然,手機竊聽器、攝錄像望遠鏡、攝像筆屬於間諜器材的范疇。
《刑法》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對於專業間諜器材的生產和銷售,國家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只能在特殊的主體間進行流通,是不允許民用的。非法使用竊聽器材盜竊其他單位或個人商業秘密的,依照《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須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非法使用竊聽器材侵害他人隱私、名譽權的,依照《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須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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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貨市場早就該取締,當地政府還有臉把它當作旅遊項目進行大肆宣傳,這就是濱海新區怎麼也趕不上浦東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