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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機動車撞死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騎電動自行車撞死人,算不算交通事故?構不構成刑事犯罪呢?日前,本市河西法院的一審判決,給出了一個答案。
今年22歲的王海(化名)是安徽人,現暫住在本市。今年7月4日下午5點左右,王海駕駛一輛沒有牌照的大包型電動自行車,沿著河西區衛津南路由北向南行駛到衛津南路水上北道人行橫道內,沒有提前觀察到到在人行橫道內行走的孫女士(化名),使得車的右側把將孫女士撞倒在地。
事故發生後,王海撥打110和120報警並救助孫女士,但是經醫院搶救無效,孫女士當天就死亡了。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孫女士是因交通事故導致顱腦損傷死亡。
事發當天,公交民警趕到現場後,將王海帶回交通隊審查成案,經交管部門認定,王海負責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孫女士不負本起交通事故責任。
本市司法鑒定中心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意見書認定:王海駕駛的大包型電動自行車的車速,實測結果為26.09km/h,而最高車速大於20km/h、小於50 km/h的電動自行車,應定型為二輪輕便摩托車。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海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駕駛輕便摩托車遇情況觀察不周,造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後果,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考慮到王海案發後主動撥打110報警,並在現場積極搶救被害人,屬於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同時鑒於王海認罪態度較好,能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的情節,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律師說法:非機動車嚴重違法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本市則立律師事務所朱錫軍律師稱,根據國家有關標准,設計時速大於20公裡/小時的兩輪車輛或者使用內燃機驅動的兩輪車輛,均屬於機動車中的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輛。這類車輛在道路交通過程中應按機動車通行的規定行駛。一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行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易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犯罪。
此外,《刑法》並沒有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限制在機動車駕駛員的范圍內,如果非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交通過程中違法肇事,導致嚴重的危害結果時,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犯罪。
-法律鏈接: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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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狀況該引起政府重視,三輪車影響市容--又回到縣城之感!三輪、二輪、行人逆行無人問津,交警能力低下,常致交通阻塞,如京津公路新修後即阻,化工大樓口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