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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天之華公司非法吸收資金588萬餘元的五名被告人,昨天在法院受審,審理現場中,被告人當庭悔過。
開庭之後,本案公訴人指控,2005年婦女肖某經人介紹,得知內蒙古天之華生化有限公司欲在通遼市開魯縣建設一家采用玉米為原料加工酒精、飼料的企業。該企業正在籌建之中,缺少資金。肖某遂在天津市以『每1萬元每月給予600元的高額利息,向公眾吸攬資金』,並積極發展了老年男子章某,以及婦女李某、麼某、王某、李玲(化名、另案處理)等人,共同吸攬資金。
截至案發已查證屬實,肖某共吸收資金588.5萬元。其中,章某吸收資金261.5萬元,李某吸收資金100萬元,麼某吸收資金83萬元,王某吸收資金49萬元。2007年12月,肖某等人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庭審中,五被告人均表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王某還表示,對不起自己的朋友。舉證、質證之後,本案公訴人發表了公訴意見。她表示,肖某等五人違反了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公開吸收公眾資金,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肖某、章某、李某的行為屬於數額巨大』。
公訴人表示,國家曾三令五申,嚴禁非法吸收存款,但五被告人作為成年人仍違反法律高息吸收存款,並給被害人造成損失。希望五被告人以後吸取教訓,提高法律意識,重新做人。
被告人肖某、張某、李某的辯護人分別為他們做了辯護。肖某的辯護人表示,本案中最終收款的是天之華公司和其負責人,肖某不能支配存款,處於被支配地位,所以應對其從輕處罰。
張某和李某的辯護人均表示,本案系單位犯罪,應追究天之華公司的責任,並比照有關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張某和李某進行處罰。本次庭審後,法院將在細致審理的基礎上,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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