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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女士全款購買豐臺區馬家堡附近一套預售商品房8天後,發現該樓盤其他房屋的預售價直降至少10%。自稱開發商承諾過不會降價,耿女士起訴對方欺詐,要求退房。近日,豐臺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今年5月22日,耿女士與豐臺區馬家堡路角門14號商業金融用地的開發商簽訂房屋預售合同,以37萬餘元的全款購買了一套34.71平方米的商品房。
5月30日,耿女士在網上發現,她所購買房屋所在樓盤正在進行促銷:如參加某房地產網獨家團購,可享受9.5折的優惠,一次性付款還可以再打9折。此外,該處房產還在進行買房送車活動。耿女士算了算,如折上加折,她所購買房屋的房價將直降至少10%,換算成房款在3.7萬元以上。耿女士當即到售樓處交涉要求退房,遭拒後將開發商起訴。
耿女士說,買房時,售樓處的人承諾過房屋近期不會降價,現在房屋降價說明開發商沒有誠信,她要求解除房屋預售合同。
開庭時,開發商不同意退房,辯稱公司沒有承諾過房屋不降價,耿女士也沒有證據證明開發商有過此承諾。開發商表示,房屋是商品,應該符合市場規律,其價格也有漲有跌,且目前房屋的銷售價格穩定,不存在大幅降價,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雙方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約履行。耿女士稱開發商存在欺詐,證據不足,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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